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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06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2023/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0,000,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
计 派 发现 金 红利 30,000,000 元 ,转 增 80,000,000 股 ,本 次 分配后 总 股本 为
280,000,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2023/6/12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泉州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
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12 元;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
股 0.135 元;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15 元。
    派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0.15 元(含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81,125,000         32,450,000   113,575,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18,875,000          47,550,000   166,425,000
1、 A 股                           118,875,000        47,550,000   166,425,000
三、股份总数                       200,000,000        80,000,000   280,000,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80,00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77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5-87777879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