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2-25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3223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 年 1 月 4 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议案一: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并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 .................................................................................................................................................. 5
议案二: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预计 2021 年度公司与财务公
司关联交易情况............................................................................................................................... 6
议案三: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管理暂行办法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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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三、宣读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选举监票、计票人员;
五、宣读本次会议议案内容:
1、《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并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额度》;
2、《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预计 2021 年度公
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管理暂行办
法》。
六、股东发言及提问;
七、逐项对议案进行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宣读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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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股东在本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
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
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
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
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现场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六、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情况及宣布大会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册股东
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权。
七、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发言主题
应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八、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大会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票,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
“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
“弃权”。
九、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参加,表决结果当场以决议
形式公布。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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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十一、本次的会议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将于本次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公告。
十二、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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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并预
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1、公司拟与南山集团就双方日常生产相互提供服务之关联交易签订《综合
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每年以附表方式确定每年的服务内容、价格、数量及结算
时间。约定南山集团向公司提供餐宿、会议、服务、汽油、柴油、精纺、工作服
等及其他服务;同时公司向南山集团提供物流及相关销售服务、LNG等气体、起
重吊装等服务。本次交易履约方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南山集团及其下属分、
子公司。
2、2021年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结合2020年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南
山集团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南山集团关联交易不超5亿元。
3、与格润富德、新奥华恒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交易 2021 年预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价格确定方式
类型 交易金额(万元)
物流及其他
销售 格润富德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 市场定价
相关服务
采购农产品及
采购 格润富德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0 市场定价
农机设备
采购及销售 北海新奥华恒物流有限公司 LNG 及相关服务 5,000 市场定价
注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关联方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格润富德农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包含其控股公司。
注 2:北海新奥华恒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联营企业,发生采购及销售双向业务系公司与其合作从
上游采购后,之间内部交易结算所致。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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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预计 2021 年度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相
关金融服务。具体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
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
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
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产品的消
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预计服务交易累计发生额不高于5,000,000万元。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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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
金往来管理暂行办法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制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往来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附件: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严格
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证上市公司独立
性,确保上市公司权益不受损害,结合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往来管理”是指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所有的存款、日常结算资
金及信贷资金管理。
二、上市公司选择财务公司作为其结算与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的资金结算与清算往来,上市公司作为客户单位,有权力及时
地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监督责任。
三、上市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充分认识对公司法人财产独
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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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出现新增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
监会令[2004]第 5 号)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
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
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
公司期间,应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三)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
性和流动性。
(四)上市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指派专人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
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
五、上市公司为保障存款资金的安全性,应当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一旦财务
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
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计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没有及时向银监会报备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
司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受到银监部门通报或处罚;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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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当月日均余额不得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七、上市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严肃
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
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上
市公司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十、本办法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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