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涉及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 与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出售资产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 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及港恒仓储拟与龙港集团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进行资产出 售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平、公 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向艺 孙明成 张平华 日期:202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