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2017-10-14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7-051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和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7 日、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相关议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的调
整
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中的“发
行规模”及“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规模
原方案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223,000.00 万元(含 223,00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1
现调整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215,300.00 万元(含 215,30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原方案为: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3,000.00 万元(含 223,0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并不超过以下项目的募
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中欣化纤年产 28 万吨改性纤维整合提升项目 98,700.00 74,038.72
2 中维化纤锅炉超低排放节能改造项目 35,000.00 32,952.60
3 年产 4 万吨差别化纤维柔性智能化生产试验项目 53,315.00 46,966.48
4 中石科技年产 26 万吨差别化纤维深加工技改项目 105,000.00 67,412.13
合 计 292,015.00 221,369.9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
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替换、偿还。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和
自有资金予以解决。
现调整为: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5,300.00(含 215,300.00 万元)
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并不超过以下项目的募
集资金投资额: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中欣化纤年产 28 万吨改性纤维整合提升项目 98,700.00 73,083.89
2 中维化纤锅炉超低排放节能改造项目 35,000.00 32,474.97
3 年产 4 万吨差别化纤维柔性智能化生产试验项目 53,315.00 45,864.25
4 中石科技年产 26 万吨差别化纤维深加工技改项目 105,000.00 63,876.89
合 计 292,015.00 215,3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
2
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和自
有资金予以解决。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审
议上述议案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董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凤
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经调整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