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5-16
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18-056
转债代码:113508 转债简称:新凤转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76 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开发行了 2,153 万张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53,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21,947,452.83 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
币 2,131,052,547.1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8〕116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暨公司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开户人 金额
桐乡市中维化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中维化纤锅炉超低排放节
1204075929078002070 0
纤有限公司 限公司桐乡支行 能改造项目
年产 4 万吨差别化纤维柔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801013201428371 智能化生产试验项目之中 0
司嘉兴分行
维化纤柔性智能制造项目
年产 4 万吨差别化纤维柔性
桐乡市中驰化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801012801428471 智能化生产试验项目之中 0
纤有限公司 司嘉兴分行
驰化纤柔性智能制造项目
年产 4 万吨差别化纤维柔性
桐乡市中辰化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801013101428466 智能化生产试验项目之中 0
纤有限公司 司嘉兴分行
辰化纤柔性智能制造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中欣化纤年产 28 万吨改性
19372101040017754 0
限公司桐乡支行 纤维整合提升项目
桐乡中欣化纤
年产 4 万吨差别化纤维柔性
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51974466896 智能化生产试验项目之中 0
司桐乡支行
欣化纤柔性智能制造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中石科技年产 26 万吨差别
新凤鸣集团湖 19120301040010859 0
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 化纤维深加工技改项目
州中石科技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中石科技年产 26 万吨差别
限公司 1205230029888078611 0
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 化纤维深加工技改项目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简称“乙方”,开户银行简称
“丙方”,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简称“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碧霞、尹永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