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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林格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7-28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22-037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50,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
   险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2 年 1 月 21 日
    受理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 199 号
    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名称:
    上诉人(原告):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蔡晖律师、黄佳楠律师
    被上诉人(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
公司”)
    被上诉人(被告):上海祺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照置业公司”)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李珊
   二、 本次诉讼案件主要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
    2021 年 2 月 9 日,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独立董事曹效
军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未出席),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02)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菲林格尔木业销售有限公司(已更名为“菲林格尔木业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与中南建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双方约定,木业公司向中南建设
公司提供 5,000 万元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 10%,期限自出借日至 2023 年 9 月,
中南建设公司同意分别在合作期限内的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出借款项暂时退回到
木业公司账户,以确认本金安全。同时,中南建设公司以其项目公司合肥晟南置
业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登记编号 340171202100000016。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木业公司已收到中南建设公司支付的 2021 年度利
息 3,931,506.85 元,但未收到返还本金 5,000 万元。
    (二)本次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中南建设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以下币
种同)及期内利息 54,604.26 元;
    2、判令被告中南建设公司偿付原告违约金,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4 倍(即 15.4%)计算;
    3、判令被告中南建设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 450,000 元、保全保险费用
30,289.10 元;
    4、若被告中南建设公司届期不能归还借款,原告可就被告祺照置业公司所
持有的案外人晟南置业公司 60%的股权行使质押权,与被告祺照置业公司协议折
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 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木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一、被告中南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木业公司借款
50,000,000 元,以及利息 931,506.85 元;
    二、被告中南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木业公司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付的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被告中南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木业公司律师费
损失 300,000 元,保全保险费用 30,289.10 元;
    四、若被告中南建设公司届期不能履行上述三项判决,原告木业公司可就被
告祺照置业公司所持有的案外人合肥晟南置业有限公司 60%的股权行使质押权,
与被告祺照置业公司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祺照置
业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南建设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4,209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99,209 元,由被告中南建
设公司、祺照置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鉴于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