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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翔药业:奥翔药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
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5 号公司 301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郑志国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82,387,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4%。上述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90,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8,378,5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63%。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38,48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2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一)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二)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七)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九)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2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十一) 《关于 2022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一)、议案(五)、议案(十)以特别决议
通过,议案(一)、议案(五)、议案(八)、议案(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


       (一)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三)合并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