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浙江仙通 股票代码: 603239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起富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晨曦路 30-8 住所: 号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晨曦路 30-8 通讯地址: 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2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 5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5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 股份.........................................................................................................................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6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6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6 四、《表决权放弃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1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1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5 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浙江 指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仙通 信息披露义务人/表 指 李起富 决权放弃承诺方 台州金投 指 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李起富、金桂云、邵学军 受让方/台州五城 指 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起富、金桂云、邵学军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台州五城 本次股份转让/股份 指 合计转让浙江仙通 4,500 万股股份(约占浙江仙通总股本的 转让 16.62%) 本次表决权放弃/表 李起富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7,680,000 股股份(对应上市 指 决权放弃 公司股份比例为 25%)对应的表决权 浙江仙通控股股东李起富、金桂云、邵学军拟通过协议转让 目标股份/标的股份 指 的方式向台州五城转让的浙江仙通 4,500 万股股份(约占浙 江仙通总股本的 16.62%)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表决权放弃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2022 年 9 月 25 日,由李起富、金桂云、邵学军与台州五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协议 之股份转让协议》 由李起富签署的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7,680,000 股股份 《表决权放弃承诺 指 (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5%)对应的表决权之《表决权 书》 放弃承诺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李起富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262419590207****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晨曦路 30-8 号 通讯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晨曦路 30-8 号 是否取得其他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起富除拥有浙江仙通的股份外,还持有杭州博拓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5.62%的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由于转让方考虑到自身年龄的增长,希望为上市公司未来 的发展提前做准备,并且通过引入国资股东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经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浙江仙通股份将减少到 9,585.00 万 股,占浙江仙通总股本的 35.4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拟协议出让 上市公司股份并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外,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 2,396.25 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对应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 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 8.85%。上述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第二次转让协议签署日 (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的下限。若 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出具同意或无异议的批复。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确认。 3、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 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127,800,000 股,占权益 变动前总股本的 47.21%。2022 年 9 月 2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桂云和邵学军 与台州五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桂云和邵学军将所 持浙江仙通 45,000,000 股股份(占浙江仙通总股本的 16.62%)转让给台州五城。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 78,78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1.8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95,850,000 股,持股比例减少至 35.41%。2022 年 9 月 2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表决权放弃承诺书》,承 诺放弃其所持浙江仙通剩余的 67,680,000 股股份(占浙江仙通总股本的 25%)的 表决权。放弃表决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剩余的含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8,170,000 股,对应表决权比例为 10.4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股) 例 比例 (股) 例 比例 台州五城 - - - 45,000,000 16.62% 16.62% 李起富 127,800,000 47.21% 47.21% 95,850,000 35.41% 10.41% 金桂云 34,200,000 12.63% 12.63% 25,650,000 9.47% 9.47% 邵学军 18,000,000 6.65% 6.65% 13,500,000 4.99% 4.99%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90,720,000 33.51% 33.51% 90,720,000 33.51% 33.51%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9 月 2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金桂云、邵学军与台州五城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转让方:李起富(转让方一)、金桂云(转让方二)、邵学军(转让方三) 承诺方:李起富 6 (一)标的股份 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浙江仙通 4,500 万股股份(约占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浙江仙通总股本的 16.62%)。 (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合计转让浙江仙通 4,500 万股股份 (约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浙江仙通总股本的 16.62%),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在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前,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本次交易 项下的股份数量和/或股份单价作相应调整(转让方应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5% 股票比例不变)。 2、每股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价款 各方同意,综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 格及合理市盈率、上市公司未来整合发展等因素,经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价 格为 17.5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款合计人民币 78,750 万元(大写:柒 亿捌仟柒佰伍拾万元)。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转让交割 1、转让价款支付 各方同意,受让方分四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款,转让方各方按照 转让股份数占本次股份转让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交易价款为交易总价款的 30%;其中,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支付第一 期交易价款 16,773.75 万元(大写:壹亿陆仟柒佰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向转让 方二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 4,488.75 万元(大写:肆仟肆佰捌拾捌万柒仟伍佰元), 向转让方三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 2,362.5 万元(大写:贰仟叁佰陆拾贰万伍仟元)。 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 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 7 (1)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3)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 不存在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二期交易价款为交易总价款的 40%;其中,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支付第二 期交易价款 22,365 万元(大写:贰亿贰仟叁佰陆拾伍万元),向转让方二支付第 二期交易价款 5,985 万元(大写:伍仟玖佰捌拾伍万元),向转让方三支付第二期 交易价款 3,150 万元(大写:叁仟壹佰伍拾万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 满足或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交易 价款: (1)标的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确认文件; (2)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 不存在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三期交易价款为交易总价款的 20%;其中,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支付第三 期交易价款 11,182.5 万元(大写:壹亿壹仟壹佰捌拾贰万伍仟元),向转让方二 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 2,992.5 万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贰万伍仟元),向转让方 三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 1,575 万元(大写:壹仟伍佰柒拾伍万元)。受让方应于下 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 (1)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完成并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 不存在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四期交易价款为交易总价款的 10%;其中,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支付第四 8 期交易价款 5,591.25 万元(大写:伍仟伍佰玖拾壹万贰仟伍佰元),向转让方二 支付第四期交易价款 1,496.25 万元(大写:壹仟肆佰玖拾陆万贰仟伍佰元),向 转让方三支付第四期交易价款 787.5 万元(大写:柒佰捌拾柒万伍仟元);受让方 应于下述先决条件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 账户支付第四期交易价款: (1)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 容”之“(四)声明、保证及承诺”之“1、业绩承诺”所述业绩承诺期满且受让方认 可的审计机构出具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 (2)转让方已履行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 议》的主要内容”之“(四)声明、保证及承诺”之“1、业绩承诺”约定的承诺业绩 差额补偿义务(若需承担); (3)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 不存在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2、标的股份交割 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上交所 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所需办理材料。 在上交所完成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 和受让方共同向中登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资料。 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过户 登记的当日为交割日。 在股份转让交割日之前,转让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 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 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 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 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9 (四)声明、保证及承诺 1、业绩承诺 上市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下称“业绩承诺期”)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不低于人民 币 1.17 亿元、1.29 亿元和 1.42 亿元,合计 3.88 亿元。 业绩承诺期满,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着为准)未达到 3.88 亿元的,转让方应以现金进行补偿,业绩补偿金额为承 诺净利润总额 3.88 亿元减去上市公司实际完成的三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的差额。 上市公司于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润金额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需经 受让方事先认可)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若转让方需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转让 方应在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至 上市公司。 如果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费用在计算业绩指标时 加回计算。 转让方各方对前述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方各方就差额补足责任 内部分配与受让方无关)。 2、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1)转让方承诺自愿并拥有完全的权利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完成股 份转让协议所述之交易,并且为此目的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行动;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已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 (如需),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股份权利质押外,转让方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 形式的权利负担或任何第三方的信托权利或表决权委托等权利行使受限制情形; (4)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向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受让方(含台州 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10 整,不存在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如转让方上述陈述、保证存在虚假或瑕疵,受让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 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6)上市公司因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届满日之前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税、社保、公积金、环保、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商业协议等)在交割日后承 担补缴、补偿、赔偿、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担保责任等责任或遭受损失的, 该等补偿、赔偿、罚款、违约金、担保、损失责任由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 市公司补足。 (7)除股份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由转让方其中一方承担责任外,转让方各方 对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转让方义务及责任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3、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1)受让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受让方主体 资格及收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 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2)受让方承诺其收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资格和条件; (3)受让方可以依法受让转让方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受让方履行股 份转让协议不会导致受让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 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确定的受让方应该履行的义务; (4)如受让方上述陈述、保证存在虚假或瑕疵,转让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 书面通知受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五)上市公司治理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第一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促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的通知,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议案、监事会改组议案及公司章程及相 11 关制度文件修改议案(如需)、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议案等。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 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限度内,尽合理努力促 使其推荐至上市公司的董事配合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就前述相关议 案投赞 成票,转让方应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对受让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的议案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的议案投赞成票。具体如下: 双方同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董事长 担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在第一次交 易完成后,受让方有权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及 2 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有权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及 1 名独立董事,双 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上市公司董事 长候选人由受让方提名、副董事长候选人由转让方提名,双方应促使并推动受让 方提名的董事长候选人、转让方提名的副董事长候选人当选。上市公司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推荐的董事 在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确定中应共同选举至少一名受让方推荐的董事为各 专门委 员会委员。在一方提名或推荐人员无法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下,另一方承诺在 股东大会上对对方提名的人选担任董事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上市公司董事会改 选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目标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 双方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人组成。转让方、 受让方各有权推荐 1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监事候选 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由受让方提名,双方应促 使并推动受让方提名的监事会主席人选当选。在一方提名监事候选人无法律规定 禁止任职的情形下,另一方承诺在股东大会上对对方提名的人选担任监事的相关 议案投赞成票。上市公司监事会改选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目标公司章 程履行必要的程序。 双方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在第一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的总经理由转让方推荐(总经理候选人为转让方二)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 生;上市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由受让方推荐,经总经理提名并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聘任。 12 上市公司若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以与公司治理、证券及 国资监管要求相衔接的,双方应提供合理配合。 双方协助上市公司在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的基 础上,本着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调整优化对上市 公司的管控,既保证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确保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符合对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法定要求;又保持上市公司市场化运作的 灵活性、机动性,维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延续性,激发上市公司的创 新动力和组织活力。 (六)后续安排 1、保证金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根据《股份转 让框架协议》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 3,999 万元(大写:叁仟玖佰玖拾玖万 元)作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本次交易完成后,该共管账户内的保证金续作第二 次股份转让交易的保证金;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实施过程中,该保证金届时可以 转为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的交易价款。 2、表决权放弃 转让方一同意自第一次交易的交割日起放弃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 67,680,000 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5%)的表决权,放弃期限截至约 定的股份减持完成之日。转让方一 在签署 股份转 让协 议的同 时, 签 署 所 持 67,680,000 股股份表决权放弃承诺书。 转让方一承诺在上述表决权放弃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恢复已放弃的 上市公 司股份的表决权,且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形成事实意义上的一致行动关系。 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未在约定交易期限内完成的,转 让方一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 让交易 期限届满日或双方一致确认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提前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恢复。 13 3、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 (1)第一次交易过户完成后的下一自然年度内,转让方应将其届时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25%股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3,750,000 股股份,对应股份转让协议 签署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12.47%)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台 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其中,转 让方一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3,962,500 股股份;转让方二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 6,412,500 股股份;转让方三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375,000 股股份。第二次 股份转让交易由双方届时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进行约定。 (2)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 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项下的股份数量作相应 调整(转让方应转让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 25%股票比例不变)。 (3)若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双方同意按股份比例确 定董事会成员提名人数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转让方股份减持 (1)转让方一应在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 18 个月内(第二次股份 转让交易项下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办理)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股票数量为其 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 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377,500 股,对应股 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5.31%)。 若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未于 2022 年度内完成,前述减持承诺期限顺延 6 个 月。如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转让方应 减持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 20%股票比例不变)。 上述减持完成之日起,转让方一承诺 5 年内不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 票。 (2)转让方二、转让方三承诺自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 5 年内不 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3)若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减 14 持义务和约定不得减持限制义务终止。 5、避免同业竞争及服务期 (1)转让方保证,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除非取得受让方事先书面 同意,转让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上市公司所开展 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开展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2)将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信息/机会提 供给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个人或企业;3)为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服务;4)诱使或雇佣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人员从事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5)劝诱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人员离职 并至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的主体任职或提供服务。 (2)转让方保证,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诱使或鼓励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 或其控 股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转让方承诺,第一次交易交割日后,尽力协调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受让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调整的除外)在业绩承诺期内保 持相对稳定。特别的,转让方承诺持续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其服务期限届满之 日不得早于转让方一于“4、转让方股份减持”承诺的不减持的期限期满之日。 服务期间,转让方应对上市公司尽勤勉尽职和善良注意之义务,在正常业务 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日常经营;尽最大努力维 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 6、股票质押承诺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3、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约定的第二次股 份转让交易项下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转让方新增股票质押的应事先经受让方同 意。 (七)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 15 效: 1、受让方就本次交易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2、受让方就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审 查。 (八)协议终止 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份转让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经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2、若国资监管部门、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者交易所、中登公司及其他相 关政府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或以其实际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照 股份转 让协议的约定执行,任何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 约赔偿责任; 3、在交割日前,一方严重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陈述或保 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 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且可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 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补偿其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股份转让协议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终止股份 转让协议。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及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 情形及/或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及/或其与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 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协议及/或其与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 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2、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未能按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以 逾期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础、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6 若受让方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到期交易价款及违约金的,转让方 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但违约情形是 转让方原因或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未获批准原因导致的除外。 3、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时限内办理完成标的 股份过户至受让方的登记手续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同时有权 要求转让方以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础、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 准支付违约金;若转让方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配合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要求转让方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交易价款, 并按交易价款总金额 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情形是受让方未能及时提 供前述登记手续所需其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未获批准原 因导致 的除外。 4、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终止之日止,转让方就所持标的股份再次出 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 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备忘录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股份转 让协议内容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 等各种 形式的法律文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总金额 30%的违约金。同时, 受让方保留单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5、若转让方未能于协议约定时限内促使上市公司发出董事会及监事会提前 换届选举之股东大会通知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同时有权要求 转让方以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础、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 付违约金,但违约情形是受让方原因或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未获批准原因导致的除 外。 6、若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因归责于受让方或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因该次交易未能获得相关审批单位同意或审批延迟除外)未在约定期限内 完成,转让方有权要求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约定的人民币 3,999 万元 (大写:叁仟玖佰玖拾玖万元)保证金划入转让方账户,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若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因归责于转让方责任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台州市金 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共管账户划出保证金,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17 人民币 3,999 万元(大写:叁仟玖佰玖拾玖万元)。 7、若转让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业绩承诺约定期限支付现金补偿的,受让方 有权要求转让方一方和/或多方足额支付现金补偿及以现金补偿金额为基准、按 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8、若转让方一未在减持约定期限内完成减持义务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 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一交易总价款 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转让 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5 年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减持承 诺进行减持的(包括因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股票被动减持),受让方有权要求转 让方按照其违规减持所得税前收入 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9、若转让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避免同业竞争及服务期承诺,受 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交易总价款 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导致对方损失的, 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通知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赔偿损失。 11、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所 有累积权利。 12、违约方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及时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应同时承 担守约方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表决权放弃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放弃承诺书》由信息披露人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签署: 表决权放弃承诺方:李起富 (一)涉及表决权放弃安排的股份 自前述股份交割日起至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 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六)后续安排”之“4、转让方股份减持”所述股份 减持完成之日(下称:表决权放弃期间),李起富放弃所持上市公司 67,680,000 股 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5%)对应的表决权。 18 (二)生效日期及弃权期限 《表决权放弃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表决权放弃承诺书》所述 表决权放弃期间内持续有效;如果表决权放弃期间内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情形的,获配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放弃。 (三)标的权利 表决权放弃期间内,李起富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恢复已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且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一致 行动协议或形成事实意义上的一致行动关系。李起富保证严格履行《表决权放弃 承诺书》中的各项承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赔偿台州五城的全部损 失。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查封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1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 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名:_____________ 李起富 年 月 日 2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起富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备置地点:本报告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23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 李起富 年 月 日 2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323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起富 住址 县福应街道****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127,800,000 股 持股比例:47.21%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 是 否□ 放弃 普通股持股数量:95,85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持股比例:35.41%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持股数量:28,170,000 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表决权比例:10.4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是□ 否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 是□ 否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备注: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否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是□ 否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25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26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 李起富 年 月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