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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和科技:宏和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1-06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零二二年一月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 点 00 分
会议地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
康桥工业区秀沿路 123 号)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毛嘉明先生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会议主要议程:
一、宣布参会人员情况及会议须知;
二、听取并审议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现场沟通;
四、宣读投票表决方法;
五、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六、大会投票表决;
七、宣读投票结果;
八、律师发表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九、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6 日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遵守会场秩序并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具体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执行)。
    四、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本须知或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特别说明
的情况(例如累积投票)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每
项议案下设的 “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未填、
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属于累积投票表决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请填写投票数。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不使用本次大会统一发放的表决票,或填写模糊无法辨认者,视为无效
票,作弃权处理。
    七、在大会期间离场或不参与投票者,作弃权处理。
    八、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6 日
议案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已提名蔡瑞珍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选举蔡瑞珍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如下:


   蔡瑞珍先生,男,1960 年出生,中国台湾籍,拥有美国国籍,硕士研究生
学历。现任天津达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全丰房地产开发(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瑞珍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蔡瑞珍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
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