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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盛硅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盛硅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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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
山西路 530 号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309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62,587,64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6383%,其中: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
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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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2,574,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9%;反
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02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 0.0001%。
     2、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2,574,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9%;反
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02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 0.0001%。
     3、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2,574,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9%;反
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02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 0.0001%。
     4、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575,6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81%;反
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017%;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21,90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013%;
反对 11,9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911%;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5、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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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62,574,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9%;反
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02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 0.000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574,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9%;反
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02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 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21,90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964%;
反对 13,3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60%;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7、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546,647,073 股)、罗燚(持有
57,302,631 股)和罗烨栋(持有 57,302,631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非关联股东同意 1,321,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964%;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996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07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21,90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964%;
反对 13,3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60%;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8、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574,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9%;反
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02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 0.000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528,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401%;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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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1,059,1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1598%;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 0.0001%。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2,449,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92%;反
对 13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0.0207%;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 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97,60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6871%;
反对 137,608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3053%;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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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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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埝
                                      绅
                   螋                 栅
                                      蚰
                       师事务                                         经 办律师   :




                                                                                          李攀峰


                                                                      经 办律师   :




                      顾功耘                                                              莹寺爿卜丿



                                                                                      ⒛ ⒛ 年   5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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