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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鸥股份: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4-29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
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控
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
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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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规定
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
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
款。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和证券投资
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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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
程等;

    2、 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 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 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5、 被担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简介;

    6、 银行信用;

    7、 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 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1、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
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裁,总裁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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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款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
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本制度、《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外,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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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法务审查有关主债权
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
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
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四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
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
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
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
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
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
机构变更、被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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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 5 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报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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