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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业股份:关于修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6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2 月 13 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召开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条款的修订事项,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同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
      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