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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腾股份:《关于请做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相关问题之回复报告2021-01-16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请做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发审委会议
  准备工作的函》相关问题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021 年 1 月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对《关于请做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债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相关问题之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关于请做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发审
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已收悉。在收悉《告知函》后,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腾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或
“发行人”)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众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申报会计师”)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简
称“发行人律师”),就《告知函》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落实,现将《告知函》
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文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8-1-2
                                                           目 录

问题 1............................................................................................................................. 4

问题 2........................................................................................................................... 17

问题 3........................................................................................................................... 21




                                                              8-1-3
    问题 1.关于应收账款。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为 1.14 亿
元、3. 30 亿元、4. 12 亿元和 8.72 亿元。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显著增长。发行
人说明主要系通过苹果代工厂下单方式占比持续增加,代工厂付款周期较长所致。

    请发行人: (1) 结合各主要代工厂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及应收账
款周转率、信用政策变动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严重不匹
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发行人历史惯例或季节性特征; (2) 结合新冠疫情
及 2020 年 1-9 月交货周期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大幅增长原因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 (3)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主要代
工厂报告期回款情况及内部对账情况,对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进
行核查,并就上述应收账款与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潜在风险,发行人是否存在
2020 年 1-9 月虚构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情形发表明确意
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各主要代工厂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周转率、
信用政策变动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严重不匹配的原因及
合理性,是否符合发行人历史惯例或季节性特征

    发行人 2020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金额为 8.72 亿元,相比上年末显著增长,主
要原因包括:

    (1)订单及收入的大幅增长: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新签订单 21.61 亿元,
相比 2019 年全年 10.44 亿元增幅达 106.94%,2020 年 1-9 月实现收入 12.18 亿元,
相比 2019 年 1-9 月收入增幅达 62.71%。发行人最近一期订单及收入大幅增长的
主要原因,是苹果公司今年推出的 iPhone12 系列机型,属于其换代产品 5G 手机,
在预期销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公司的设备需求也相应大幅增加;

    (2)来自代工厂的收入占比增加:发行人的设备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其
订单主要可以分为苹果公司直接签订并付款及苹果公司通过其代工厂签订订单
并付款两种模式,而代工厂通常在苹果公司向其结账付款后再与发行人对账开
票,因此代工厂的信用期较苹果公司直接订单较长。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直接来

                                    8-1-4
            自苹果公司的收入分别为 41,664.38 万元、24,596.36 万元、28,434.43 万元及
            13,732.86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60.99%、27.20%、23.59%及 11.28%,呈
            持续下降趋势,且 2020 年 1-9 月降幅较大,相比 2019 年全年下降幅度达 51.70%。
            报告期内,苹果主要代工厂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2.17、2.33、3.05 及 2.39,低
            于公司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因此,公司收入结构中来自代工厂收入的增加,是
            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及 2020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的主要
            原因之一。

                (3)季节性特征:受 2020 年疫情及苹果公司推出新机有所延迟的影响,发
            行人 2020 年第三、四季度收入占比较以前年度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 2020 年第
            三季度实现收入 5.36 亿元,相比上年同期 2.50 亿元大幅增长 114.45%,三季度
            实现的收入基本处于信用期内,从而构成 9 月末应收账款的主要部分。

                具体分析如下:

                (一)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客户应收账款周转率较平均水平低,且最近一期
            来自主要代工厂客户的收入占比大幅提升

                发行人属于苹果产业链智能设备供应商,苹果公司直接或指定其配套代工厂
            采购发行人智能组装检测设备,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苹果公司直接订单或苹果
            公司指定代工厂订单。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代工厂与苹果公司的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客户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立讯集团   20,107.74   16.51    13,801.07     11.45    7,738.33      8.56      99.73       0.15
               富士康    15,679.53   12.87     6,824.99      5.66    1,073.80      1.19    1,340.90      1.96
              信维通信   12,649.67   10.39     2,057.36      1.71     143.10       0.16            -           -
       主
              歌尔股份   12,245.39   10.05      778.10       0.65    1,163.28      1.29      13.25       0.02
       要
营业
       代     广达集团    8,280.00     6.80    9,088.30      7.54    6,824.45      7.55    1,427.55      2.09
收入
       工
              仁宝集团    1,975.67     1.62    6,415.29      5.32     505.56       0.56      89.24       0.13
       厂
             TPK 集团      161.81      0.13      54.51       0.05    6,226.24      6.88            -     -
              JOT 公司     412.50      0.34     147.52       0.12   14,849.69     16.42   11,031.31     16.15
              可成集团     697.16      0.57    7,984.32      6.62   10,867.76     12.02    8,291.80     12.14


                                                 8-1-5
               英华达       210.56      0.17     4,113.49       3.41      1,643.25      1.82     747.76       1.09
             小计         72,420.03    59.46    51,264.95      42.53     51,035.47     56.43   23,041.54     33.73
             总计        121,797.49   100.00   120,551.28     100.00     90,438.64   100.00    68,317.54   100.00
                           2020 年 9 月末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客户名称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立讯集团    15,752.63    17.64      717.37        1.64      1,610.17      4.62     120.99       1.01
               富士康     15,193.33    17.01     4,192.42       9.60       612.97       1.76    1,580.03     13.14
              信维通信    12,999.27    14.55            -            -     116.20       0.33           -            -

       主     歌尔股份     4,854.13     5.43      421.49        0.96       910.44       2.61        1.55      0.01
       要     广达集团     5,339.40     5.98     4,975.74      11.39       631.13       1.81     509.80       4.24
       代
应收          仁宝集团     1,179.47     1.32     1,385.37       3.17       280.69       0.80        7.03      0.06
       工
账款
       厂    TPK 集团        11.47      0.01      744.90        1.71      4,324.63     12.40           -            -
余额
              JOT 公司      531.15      0.59       67.17        0.15      1,278.83      3.67    7,597.98     63.19
              可成集团       89.88      0.10     1,236.39       2.83       685.58       1.97      23.18       0.19
               英华达        87.52      0.10      128.78        0.29       546.93       1.57     385.97       3.21
             小计         56,038.26    62.74    13,869.62      31.75     10,997.56     31.54   10,226.52     85.05
             总计         89,324.65   100.00    43,684.58     100.00     34,873.86   100.00    12,024.25   100.00
项目        客户名称       2020 年 9 月末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立讯集团                  3.26                   11.86                    8.94                  1.65
               富士康                   2.16                    2.84                    0.98                  1.48
              信维通信                  2.59                   35.41                    2.46                        -

       主     歌尔股份                  6.19                    1.17                    2.55                  1.94
       要     广达集团                  2.14                    3.24                   11.96                  2.88
应收   代
账款   工     仁宝集团                  2.05                    7.70                    3.51                 12.08
周转   厂    TPK 集团                   0.57                    0.02                    2.88                        -
率
              JOT 公司                  1.84                    0.22                    3.35                  2.13
              可成集团                  1.40                    8.31                   30.67                 24.79
               英华达                   2.60                   12.18                    3.52                  0.87
       代工厂周转率                     2.39                    3.05                    2.33                  2.17
             总计                       2.54                    3.15                    3.86                  5.96
                注:2020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年化数据;总计周转率为消费电子板块周转率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代工厂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均低于公
            司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2020 年 1-9 月,发行人来自主要代工厂客户的收入是
            2017 年 3.14 倍,来自主要代工厂的应收账款余额是 2017 年的 5.48 倍,主要代

                                                   8-1-6
工厂客户收入及应收账款规模的持续增加影响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明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苹果公司及上述代工厂的信用政策均未发生变化,具体
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销售产品通过苹果公司验收后 2 周内公司向其提交形式发票(按苹果
    苹果公司       公司系统规定的付款申请单);苹果公司通过审核后 45 天内向公司付
                   款
    立讯集团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90 天付款
                   销售产品通过富士康验收后,在富士康与苹果公司结账后,富士康再
     富士康
                   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90 天内付款
    信维通信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120 天付款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90 或 120 天
    歌尔股份
                   付款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90 或 120 天
    广达集团
                   付款
    仁宝集团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60 天付款
    TPK 集团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90 天付款
    JOT 公司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45 天付款
    可成集团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120 天付款
                   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与公司对账并通知开票,开票后 90 天或 120
     英华达
                   天内付款

    由上表可得,富士康、立讯集团等苹果公司代工厂的信用期普遍较苹果公司
更长,代工厂通常在苹果公司向其结账付款后再与发行人对账开票,由于代工厂
具有各自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财务审批流程,因此在发行人产品完成验收后,代工
厂客户采购部门通常需将验收清单提交其财务部门审阅,待其履行完内部审批流
程后方可与发行人对账,最后再通知发行人开票,故发行人产品自验收至对账完
成仍需耗费一定时间。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苹果公司的直接收入占比逐年下降,
苹果公司通过代工厂下单采购智能设备的比例明显提高:
                                                                        单位:万元
                     202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121,797.49       120,551.28        90,438.64      68,317.54
苹果公司直接收入        13,732.86         28,434.43       24,596.36      41,664.38
苹果公司直接收入
                          11.28%            23.59%          27.20%         60.99%
      占比
 应收账款周转率              2.44              3.07            3.86           5.96
   注:2020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8-1-7
            2020 年 1-9 月,苹果公司向发行人直接下单的比例较往年明显下降,由 2017
    年的 60.99%下降至 11.28%,而代工厂客户收入占比明显提升,由于代工厂客户
    普遍账期较长,导致当期末尚未回款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

            (二)下半年为发行人收入高峰,叠加新冠疫情及苹果新机推迟发布因素,
    最近一期末处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季度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季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第 1 季度     25,632.08      21.04%       26,532.05    22.01%     20,542.82      22.71%     3,830.44         5.61%
第 2 季度     42,517.37      34.91%       23,304.62    19.33%     23,790.26      26.31%    18,321.37     26.82%
第 3 季度     53,648.04      44.05%       25,016.85    20.75%     20,191.21      22.33%    24,699.36     36.15%
第 4 季度             -               -   45,697.76    37.91%     25,914.35      28.65%    21,466.37     31.42%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苹果公司的订单及产品销售受每年 iPhone 等新品发布
    周期影响而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由于苹果公司新品发布会多在秋季举行,发行人
    销售的智能组装、检测设备多集中于下半年验收并确认收入,一季度收入占比通
    常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总体而言均呈现该等季节性特征。2020 年 1-9
    月,由于疫情影响及苹果公司推迟发布 iPhone12 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第三季
    度单季收入金额达到历史峰值,占比较高,符合当期终端客户对产线架设的节奏
    以及行业趋势。

            下表列示了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的季节性分布情况,报告期内,同
    行业可比公司收入主要集中于下半年,发行人各季度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一致,不存在明显差异:

                                                         2020 年 1-9 月
     公司名称
                          第 1 季度            第 2 季度             第 3 季度             第 4 季度
     天准科技              21.55%                 30.22%              48.23%                   -
     博众精工              7.92%                  21.92%              70.15%                   -
     科瑞技术              12.78%                 39.31%              47.91%                   -
     博杰股份              17.04%                 22.68%              60.28%                   -
     先导智能              20.88%                 24.04%              55.08%                   -



                                                      8-1-8
 杰普特        15.59%               49.63%                    34.77%                  -
平均值         15.96%               31.30%                    52.74%                  -
赛腾股份       21.04%              34.91%                     44.05%                  -
                                                   2019 年
公司名称
              第 1 季度            第 2 季度                 第 3 季度            第 4 季度
天准科技       17.94%               17.40%                    19.17%               45.49%
博众精工       24.41%               15.83%                    25.67%               34.09%
科瑞技术       21.03%               23.25%                    32.38%               23.35%
博杰股份       29.09%               20.07%                    30.50%               20.34%
先导智能       18.01%               21.72%                    28.95%               31.32%
 杰普特        29.23%               23.94%                    22.69%               24.15%
平均值         23.28%              20.37%                    26.56%               29.79%
赛腾股份       22.01%              19.33%                     20.75%               37.91%
                                                   2018 年
公司名称
              第 1 季度            第 2 季度                 第 3 季度            第 4 季度
天准科技       11.28%               13.73%                    46.67%               28.32%
博众精工       16.08%               20.66%                    34.80%               28.46%
科瑞技术                  36.66%                              38.83%               24.51%
博杰股份                  41.75%                              33.68%               24.57%
先导智能       16.88%               20.15%                    32.28%               30.70%
 杰普特                            75.18%                                          24.82%
平均值                             73.11%                                         26.90%
赛腾股份       22.71%              26.31%                    22.33%               28.65%
                                                   2017 年
公司名称
              第 1 季度            第 2 季度                 第 3 季度            第 4 季度
天准科技       6.07%               23.76%                    30.54%               39.62%
博众精工       4.03%               19.55%                    55.05%               21.38%
科瑞技术                  26.34%                                         73.66%
博杰股份          -                    -                         -                    -
先导智能       12.04%               16.57%                    19.54%               51.86%
 杰普特           -                    -                         -                    -
平均值                    27.09%                                         72.91%
赛腾股份       5.61%               26.82%                    36.15%               31.42%
   注:2017 年、2018 年部分可比公司未详细披露季度数据


                                           8-1-9
    另一方面,受益于 2020 年 iPhone 12 系列手机对智能装备的旺盛需求及发行
人多年的研发投入,2020 年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往年进一步提升,2020 年发行人
新承接订单金额为 21.61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6.94%,2020 年 1-9 月发行人
实现营业收入已超 2019 年全年,由于发行人均给予下游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回
款相较于收入确认具有滞后性,故应收账款规模的增速高于当期营业收入的增
速。最近一期发行人业务规模大幅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对
比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新承接订单         216,100.38          104,426.20      92,683.72      87,600.77
   营业收入          121,797.49          120,551.28      90,438.64      68,317.54
   应收账款            87,180.18          41,242.01      32,957.55      11,414.69

    二、结合新冠疫情及 2020 年 1-9 月交货周期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关于最
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原因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

    (一)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

    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以及生产、发货、验收周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
下两个方面:

    (1)因新冠疫情复产复工推迟影响生产及安装进度

    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中旬陆续开始复工复产,并且部分
外地员工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受此影响发行人生产进度有一定程
度的延迟。另一方面,受限于各地疫情防控的措施(如部分发行人派驻客户现场
安装工程师需隔离后方可进入厂区开展调试安装),发行人产品的发货、现场安
装等工作亦有所延迟。

    (2)因新冠疫情苹果公司推迟新产品发布会而影响交付及验收进度

                     苹果公司近年来秋季新品发布会具体情况
  发布时间               发布手机型号                  预售时间       上市时间
  2016/9/8           iPhone 7/iPhone 7 Plus             2016/9/9      2016/9/16
                     iPhone 8/iPhone 8 Plus            2017/9/15      2017/9/22
  2017/9/13
                            iPhone X                   2017/10/27     2017/11/3


                                        8-1-10
                               iPhone XS/iPhone XS Max              2018/9/14            2018/9/21
        2018/9/13
                                        iPhone XR                   2018/10/19           2018/10/26
                                iPhone 11/iPhone 11 Pro/
        2019/9/11                                                   2019/9/13            2019/9/20
                                   iPhone 11 Pro Max
                                iPhone 12/iPhone 12 Pro             2020/10/16           2020/10/23
       2020/10/14
                            iPhone 12 Pro Max/iPhone 12mini         2020/11/6            2020/11/13

            消费电子产业链上下游前期主要基于终端产品发布时间而制定生产计划,发
     行人产品的交付、安装调试试运行、最终验收等均围绕发布时间而安排,受疫情
     影响,2020 年苹果公司手机新品 iPhone12 系列产品推迟至 10 月发布,较往年推
     迟 1 个月左右,受此影响,发行人应用于苹果手机的智能组装、检测设备的发货、
     安装、调试、验收进度均有所滞后延长,确认收入以及回款周期亦受影响。

             综上所述, 2020 年消费电子智能装备产业链均不同程度受到疫情影响,发
     行人的复工复产时点、设备交付安装以及验收均较往年有所推迟,导致发行人产
     品验收、确认收入及回款均不同程度有所延迟,与发行人最近一期应收账款规模
     大幅增加的情况相匹配。

             (二)交货周期变动情况

             作为智能装备供应商,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定制化智能装备,发行人在接到客
     户订单后,按照设备方案组织生产,设备生产完成后发货交付至客户现场,并在
     到客户现场后启动安装调试工作,至设备调试完成符合客户试运行要求后完成验
     收确认收入。

             由发行人业务流程可知,发行人收入确认需经过产品生产-产品交付-安装调
     试-验收合格等多个步骤后方能确认收入。发行人交货周期受产品定制化程度、
     订单数量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报告期内无明显规律。

             报告期内发行人交货周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交货周期
               发货金额        占比       发货金额       占比    发货金额        占比      发货金额        占比
3 个月以内      94,480.19      63.79%     52,560.22     62.32%   32,983.12      46.92%     49,124.98   62.62%
 3-6 个月       40,428.57      27.30%     18,960.75     22.48%   24,478.20      34.82%     27,727.64   35.35%
6-12 个月       12,510.09       8.45%     12,680.29     15.04%   11,824.73      16.82%      1,538.05       1.96%



                                                    8-1-11
12 个月以上       685.65        0.46%     131.41        0.16%      1,006.63       1.43%            52.47       0.07%
   合计        148,104.50    100.00%    84,332.67     100.00%     70,292.67     100.00%     78,443.14       100.00%

             最近一期发行人应收账款规模较大,部分原因是受前述疫情及苹果公司推迟
      iPhone 12 发布等因素影响,发行人设备交货及验收时间有一定程度推迟,考虑
      到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复工时间推迟以及当年订单规模大幅增长等因素,2020 年
      发行人交货期超过 3 个月的设备金额为 5.36 亿元,远超报告期平均水平,较长
      的交货期一定程度上影响当期设备的后续验收进度,导致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已验收确认的设备产品形成的收入大部分仍在信用期内,未能实现回款。

             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主要代工厂报告期回款情况及内部对账情况,
      对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就上述应收账款与是否存在
      无法收回的潜在风险,发行人是否存在 2020 年 1-9 月虚构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导
      致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一)主要代工厂报告期回款情况

             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客户资信情况良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各
      期末主要代工厂的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9 月末

  代工厂名称                              期后回款金额                                未回款金额
                  应收账款余额                                                        其中:尚在     尚在信用
                                        金额           回款比例          金额
                                                                                        信用期       期比例
   立讯集团           15,752.63          1,779.20          11.29%       13,973.43       13,113.91          93.85%
    富士康            15,193.33          1,811.23          11.92%       13,382.09        9,716.12          72.61%
   信维通信           12,999.27                2.94         0.02%       12,996.33       12,996.33     100.00%
   歌尔股份            4,854.13          4,854.13          100.00%                -             -               -
   广达集团            5,339.40          4,080.57          76.42%        1,258.83        1,127.14          89.54%
   仁宝集团            1,179.47           304.91           25.85%         874.56                -               -
  TPK 集团                   11.47         11.47           100.00%                -             -               -
   JOT 公司                 531.15        531.15           100.00%                -             -               -
   可成集团                  89.88         89.88           100.00%                -             -               -
    英华达                   87.52         74.72           85.38%             12.80             -               -
主要代工厂合计        56,038.26         13,540.20          24.16%       42,498.05       36,953.51      86.95%



                                                  8-1-12
                                                  2019 年

  代工厂名称                       期后回款金额                        未回款金额
                 应收账款余额                                          其中:尚在   尚在信用
                                 金额        回款比例       金额
                                                                         信用期     期比例
   立讯集团            717.37      717.37         100.00%          -            -          -
    富士康            4,192.42    4,175.74        99.60%      16.68             -          -
   信维通信                  -           -              -          -            -          -
   歌尔股份            421.49      421.49         100.00%          -            -          -
   广达集团           4,975.74    4,844.04        97.35%     131.70             -          -
   仁宝集团           1,385.37    1,373.68        99.16%      11.69             -          -
  TPK 集团             744.90      744.90         100.00%          -            -          -
   JOT 公司             67.17       67.17         100.00%          -            -          -
   可成集团           1,236.39    1,236.39        100.00%          -            -          -
    英华达             128.78      128.78         100.00%          -            -          -
主要代工厂合计       13,869.62   13,709.56        98.85%     160.07             -          -
                                                  2018 年

  代工厂名称                       期后回款金额                        未回款金额
                 应收账款余额                                          其中:尚在   尚在信用
                                 金额        回款比例       金额
                                                                         信用期     期比例
   立讯集团           1,610.17    1,610.17        100.00%          -            -          -
    富士康             612.97      599.11         97.74%      13.86             -          -
   信维通信            116.20      116.20         100.00%          -            -          -
   歌尔股份            910.44      910.44         100.00%          -            -          -
   广达集团            631.13      631.13         100.00%          -            -          -
   仁宝集团            280.69      280.69         100.00%          -            -          -
  TPK 集团            4,324.63    4,324.63        100.00%          -            -          -
   JOT 公司           1,278.83    1,278.83        100.00%          -            -          -
   可成集团            685.58      685.58         100.00%          -            -          -
    英华达             546.93      546.93         100.00%          -            -          -
主要代工厂合计       10,997.56   10,983.71        99.87%      13.86             -          -
                                                  2017 年

  代工厂名称                       期后回款金额                        未回款金额
                 应收账款余额                                          其中:尚在   尚在信用
                                 金额        回款比例       金额
                                                                         信用期     期比例
   立讯集团            120.99      120.99         100.00%          -            -          -
    富士康            1,580.03    1,580.03        100.00%          -            -          -

                                         8-1-13
   信维通信                   -            -              -     -          -       -
   歌尔股份                1.55         1.55        100.00%     -          -       -
   广达集团             509.80       509.80         100.00%     -          -       -
   仁宝集团                7.03         7.03        100.00%     -          -       -
  TPK 集团                    -            -              -     -          -       -
   JOT 公司            7,597.98     7,597.98        100.00%     -          -       -
   可成集团              23.18        23.18         100.00%     -          -       -
    英华达              385.97       385.97         100.00%     -          -       -
主要代工厂合计        10,226.52    10,226.52        100.00%     -          -       -

             2017 年至 2019 年,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客户的总体回款情况良好,部分客户
     受其内部付款节奏变动等因素影响,存在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
     日,发行人 2020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为 24.16%。根据发行人与代
     工厂客户约定的信用政策,发行人产品在通过验收后,发行人需要与客户进行对
     账并沟通开票事宜,信用期通常为自开票后 45 至 120 天,由于对账及客户内部
     审批等程序需耗费一定时间,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 9 月末尚未回款的
     应收账款中仍有 86.95%处于信用期内,符合发行人与客户的账期约定。

             (二)发行人与主要代工厂内部对账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代工厂约定的信用政策,发行人销售产品通过验收后,代
     工厂与发行人对账,在双方对账无误后通知发行人开票,部分代工厂在苹果公司
     与其结账后再通知发行人进行对账并完成后续开票事项。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完
     成对 9 月末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对账工作并全额向客户开具发票。

             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均为国内外知名消费电子代工厂,具有严格的内部控制程
     序和严谨的财务审批流程,因此在发行人产品完成验收后,代工厂客户采购部门
     通常需将验收清单提交其财务部门审阅,待其履行完内部审批流程后方可与发行
     人对账,最后再通知发行人开票,故发行人产品自验收至对账完成仍需耗费一定
     时间。发行人主要由销售人员与客户跟进对账情况,并确认对账金额,确认无误
     后将对账记录及时反馈至财务部完成开票等后续工作。同时,也由于客户内部付
     款审批流程耗时较长、付款节奏变动等因素影响,部分代工厂客户应收账款出现
     逾期情况。



                                           8-1-14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就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与主要代工厂的对账情况进行核
查,抽取了上述主要代工厂与发行人的对账记录,了解发行人与代工厂对账的时
间、流程及依据,并就发行人对账金额与相关订单进行比对分析,确认发行人与
主要代工厂的对账记录真实、准确。

     (三)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基本情况及回款能力

     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代工厂名称                                具体情况
号
                  深交所上市公司,苹果公司主要内地代工厂之一。立讯集团专注于连接
                  线、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 3C(计算机、通讯、
                  消费电子)和汽车、医疗等领域。其生产的台式电脑连接器已覆盖全球
1     立讯集团
                  20%以上的台式电脑,并快速扩大笔记本电脑连接器的生产,同时逐步
                  进入汽车连接器、通讯连接器和高端消费电子连接器领域。2019 年营
                  业收入为 625.16 亿元。
                  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代工厂。富士康主要从事各类电子设备产品的设
                  计、研发、制造与销售服务,主要产品涵盖通信网络设备、云服务设备、
                  精密工具和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宽带和无线网
2      富士康     络、多媒体服务运营商的基础建设、电信运营商的基础建设、互联网增
                  值服务商所需终端产品、企业网络及数据中心的基础建设以及精密核心
                  零组件的自动化智能制造等。2019 年其集团内 A 股上市公司工业富联
                  营业收入为 4,086.98 亿元。
                  深交所上市公司、苹果公司供应链企业。信维通信系国内射频模组龙头
                  公司,是国内小型天线行业发展的领跑者,主要致力于研发和生产移动
                  通信设备终端各类型天线,包括手机天线/GPS/WIFI/手机电视/无线网
3     信维通信
                  卡/AP 天线等,在消费类电子(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
                  汽车、物联网/智能家居和企业类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并建
                  立战略性合作关系。2019 年营业收入为 51.34 亿元。
                  深交所上市公司,苹果公司主要内地代工厂之一。歌尔股份是全球领先
                  的声光电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包括 TWS 耳机、智能音箱、
4     歌尔集团    VR 头显、智能穿戴等整机设备以及声学、传感器、MEMS 及光电模组
                  等精密零组件,是全球领先的声光电产品一站式供应商。2019 年营业
                  收入为 351.48 亿元。
                  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第一大笔记本电脑研发设计制造商,
                  苹果公司 MacBook 代工厂。除此之外,广达集团的布局还延伸到服务
5     广达集团
                  器、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通讯等领域,积极展开产业整合布局。2019
                  年营业收入为 2,396.94 亿元。
                  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制造商之一,苹果公司 iPhone 及 iPad 等产品代
                  工厂。仁宝集团主要生产笔记本电脑、智能型装置、视讯产品等,业务
6     仁宝集团    辐射范围包括中国、美国、越南、巴西、波兰等国家,并致力于发展手
                  机、平板电脑及智能型穿戴设备等新兴和新型电子类产品研发、设计、
                  生产与运营。2019 年营业收入为 2,276.59 亿元。
                  苹果公司触控面板供应商。TPK 宸鸿集团为全球领先的多点投射式电
                  容触控模组制造商和触控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透过垂直整合的生产制
7     TPK 集团
                  程,提供客户全方位的触控技术应用解决方案,包括产品设计,研发到
                  量产。2019 年宸鸿集团营业收入为 318.02 亿元。


                                      8-1-15
序
     代工厂名称                               具体情况
号
                  苹果产业链企业,JOT 为电子工业的制造和测试自动化方案供应商,主
                  要业务为提供移动手持终端工业解决方案和电子生产自动化解决方案,
8     JOT 公司
                  主要面向消费品电子、汽车电子以及工业电子行业的客户。2018 年被
                  胜利精密(002426)收购,2019 年营业收入为 2.17 亿元。
                  全球轻金属构件的领先制造商,计算机、通讯电子产品外壳代工厂商;
                  主要从事金属(铝、镁、锌、不锈钢) 机壳及内构件制造,供应全球 3C
9     可成集团
                  产品镁合金压铸件、铝合金、锌合金、不锈钢或塑料件。2019 年可成
                  科技营业收入为 212.76 亿元。
                  苹果公司产业链企业,台湾上市公司英业达股份下属公司,主要制造和
10     英华达
                  出口移动、无线通信产品。2019 年英业达营业收入为 1,163.21 亿元。

     发行人主要代工厂客户均为国内外知名消费电子代工厂,营业收入规模较
大,资信情况良好,且历史上未发生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应收
账款无法收回的潜在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一期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客户结构
变动、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相匹配,发行人不存在 2020 年 1-9 月虚构或者提前
确认收入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代工厂的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明细表,计算
各主要代工厂应收账款周转率水平;

     2、查看发行人与主要代工厂客户的订单或合同,了解其信用政策情况;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财务报表,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数据,对
比分析发行人收入的季节性分布特征;

     4、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产品生产、发货及验收
的影响;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后回款明细表,抽查发行人与主要代工厂对账记录,
检索发行人代工厂基本信息,判断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6、对收入执行穿行测试、截止性测试等程序,确认其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虚构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8-1-16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1、受业务规模增长、来自代工厂的收入占比增加、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有所差异,该等情况符合发行人
经营的季节性特征;

    2、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产品验收、确认收入及回款均在不同程度上有
所延迟,故最近一期应收账款规模大幅增加;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已全部完成对账工作且开具发票,最近
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真实、合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小,发行人不存在
2020 年 1-9 月虚构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情形。

    问题 2. 关于募投项目。根据申请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设备扩建
项目为赛腾菱欧扩建项目,将通过改造现有厂房,为赛腾菱欧突破产能瓶颈制约、
进一步拓展现有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板块创造有利条件。其中,投入 4 号、5 号厂
房改造装修建安费用 1,691.6 万元。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中区大队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作出行政处罚,认为 4 号、5 号厂房改变使用性质(改变后使用性质为宿舍
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目前,公司已将宿舍搬离。

    请发行人说明: (1) 4 号、5 号厂房生产经营情况、改造装修具体内容; (2) 募
集资金投入的 4 号、5 号厂房是否是行政处罚所述的 4 号、5 号厂房,如相同,
投入的资金是否是置换宿舍搬离、购买或租赁和装修的费用,信息披露是否充
分、真实。

    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4 号、5 号厂房生产经营情况、改造装修具体内容

    (一)4 号、5 号厂房生产经营情况

    发行人 4 号、5 号厂房自落成以来主要用途均为公司设备类产品的装配组装
场地,目前在正常使用中,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体用途如下:

    建筑物名称           区域                      主要用途
      4#厂房             1层       装配车间


                                  8-1-17
    建筑物名称          区域                        主要用途
                         2层       仓库
                         3层       装配车间
                         4层       办公区域
                         1层

                         2层       装配车间

      5#厂房             3层

                         4层       装配培训区域

                         5层       办公区域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发行人将其上述厂房租赁给子公司赛腾菱欧使用,
租赁面积为 14,096.47 平方米;该租赁面积与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编
号: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6015261 号)所记载的“4 幢”和“5 幢”建
筑面积总和一致。根据《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吴开管委审备[2019]302 号),
赛腾菱欧拟将上述租赁厂房用于实施“扩建 20 条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设
备项目”。

    (二)改造装修具体内容

    4 号、5 号厂房改造装修的目的旨在将原有消费电子类设备产品装配场地改
造为赛腾菱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装备装配场地,由于汽车类智能装备多以生
产线整线形式交付客户,其对场地长度、高度、地面平整度等有特殊要求,因而
需要对厂房进行针对性的改造装修工作,具体如下:

       流程名称                               具体内容
       墙体拆改        包括原装修拆除、墙体改造、门窗改造及安装等
       水电改造        水电路改造及预埋、防水工程等
         墙饰          装饰面、墙体等的装修、粉饰
       地坪改造        地面平整、功能性地坪改造及装饰

    二、募集资金投入的 4 号、5 号厂房是否是行政处罚所述的 4 号、5 号厂房,
如相同,投入的资金是否是置换宿舍搬离、购买或租赁和装修的费用,信息披
露是否充分、真实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6015261 号),本次募投资金投入的 4 号、5 号厂房为证书后附“房产分丘图”所

                                  8-1-18
示编号 4、5 的建筑物(具体如下图红色标记“4#”、“5#”所示)。

    根据保荐机构及律师对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中区大队工作人员的访谈,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吴公(消)行罚决字[2018]0275 号)所处罚的“4 号、5
号厂房”实际对应“房产分丘图”所示编号 2、6 的建筑物(具体如下图红色标
记“2#”、“6#”所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使用“4 号、5 号厂房”的指称,系因苏州市公安消
防支队吴中区大队消防监督员现场检查对发行人员工进行询问时,员工对厂区内
建筑物使用习惯性编号指代,该习惯性编号(具体如下图蓝色标记所示)非《不
动产权证书》“房产分丘图”所示编号,故造成《行政处罚决议书》同样使用“4
号、5 号厂房”的指称。




                                                          6#/5 号      行政处罚
       募集资金             5#/3 号                                    所述的 4
       拟投入的                                                        号、5 号
      4#、5#厂房                                                         厂房
                                                      2#/4 号




                           4#/2 号




                           3#/1 号



                                      3#: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的厂房编号
                                      1 号:公司内部习惯性厂房称呼


(注:经比对加盖有发行人及建设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公章的《工程竣工确认
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记载的厂房编号(采用习惯性
编号)对应的验收建筑面积及《不动产权证书》后附“房产分丘图”所示编号对


                                      8-1-19
应的建筑面积,上图所示蓝色习惯性编号与红色房产分丘图所示编号的对应关系
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本次募集资金并非置换宿舍搬离、购买或租赁和装修的费用

    如上所述,募集资金投入的 4 号、5 号厂房与行政处罚所述的 4 号、5 号厂
房不同,自其落成以来主要用途为发行人设备类产品的装配组装场地,不存在改
变使用性质为宿舍楼情形,不会因此发生宿舍搬离、购买或租赁和装修费用。

    募集资金投入的 4 号、5 号厂房改造装修的目的旨在将原有消费电子类设备
产品装配场地改造为赛腾菱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装备装配场地,并非出于置
换宿舍搬离、购买或租赁和装修的费用目的。

    此外,发行人已补充出具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置换宿舍搬离、购买或
租赁和装修的费用。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并向发行人了解相关厂房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2、查阅发行人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及后附房产分丘图;

    3、查阅发行人相关消防行政处罚文件;

    4、访谈发行人主管消防部门吴中区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及发行人员工,确认
消防大队现场检查及实际处罚的建筑区域;

    5、收集相关厂房竣工验收等文件,核实访谈了解情况的真实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入的 4 号、5 号厂房自落成以来主要用途为发行人设备类
产品的装配组装场地,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为宿舍楼情形;募集资金投入的 4 号、
5 号厂房与行政处罚所述的 4 号、5 号厂房不同;本次募投资金并非用于置换宿
舍搬离、购买或租赁和装修的费用,信息披露真实。




                                   8-1-20
       问题 3. 关于承诺事项。请发行人说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
近十二个月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时间、内容、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承诺未履行
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的公开承诺事项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最近十二个月内,除已适当履行完毕的承诺外,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不履行承诺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关于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保证   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发行   侵占公司利益。
       控股
                人填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
本次     股
                补即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              正 常
发行   东、
                期回   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否     履 行
可转   实际
                报措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中
债     控制
                施切   3、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
         人
                实履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
                行的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承诺   诺。
                       一、本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后,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披
                       露的情形,不存在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或重大风险未予披
                       露的情形。
                关于   二、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依规经营,不存
                本次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重组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与重
                符合   三、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大资
                相关   情形(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最近十二个月未              正 常
产重   发行
                规定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任何重大失信行为。       否     履 行
组相     人
                及诚   四、除本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中
关的
                信情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承诺
                况的   五、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承诺   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
                  函   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提供对
                       外担保等情形。
                       六、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8-1-21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等相
                     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本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自成立以来已通过每
                     年度工商年检或已申报年度报告,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
                     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下列情形:(1)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
                     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
                     散;(6)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公司不存在被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的情形,或其他依法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
              关于   且尚未消除;
              公司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
与重          符合   除;
大资          非公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
                                                                                   正 常
产重   发行   开发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
                                                                            否     履 行
组相     人   行股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中
关的          票条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
承诺          件的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承诺   立案调查;
                函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
                     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关于   本公司特此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
              不存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在不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与重
              得参   资产重组的以下情形:
大资
              与上   一、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正 常
产重   发行
              市公   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       否     履 行
组相     人
              司重   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中
关的
              组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承诺
              形的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
              承诺   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
                函   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与重   控股   关于   本次重组完成前,赛腾股份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
                                                                                   正 常
大资     股   保证   财务等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赛腾股份
                                                                            否     履 行
产重   东、   上市   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中
组相   实际   公司   本次重组不存在可能导致赛腾股份在业务、资产、机构、

                                        8-1-22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关的   控制   独立   人员、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重组完
承诺     人   性的   成后,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人将继续保证上市
              承诺   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函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控制的除赛腾股份及其子公
                     司以外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赛腾股份及其
                     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
与重   控股   关于   业务。
大资     股   避免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除赛腾股份及其子公
                                                                                   正 常
产重   东、   同业   司以外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赛腾股份及其
                                                                            否     履 行
组相   实际   竞争   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
                                                                                   中
关的   控制   的承   业务;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遇到赛腾股份及其所控制
承诺     人   诺函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尽可能把该等合作机会让予赛腾股份及其所控制企
                     业。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赛腾股份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赛腾股份及其子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赛腾股份实际
                     控制人之地位谋求赛腾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
                     或本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
                     为赛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赛腾股份达成交易
              关于
                     的优先权利。
与重   控股   规范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大资     股   和减
                     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            正 常
产重   东、   少关
                     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赛腾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       否     履 行
组相   实际   联交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              中
关的   控制   易的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承诺     人   承诺
                     三、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
                函
                     允的条件与赛腾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
                     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利润等合法权益,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赛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因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履行本承诺所作的承诺而
                     给赛腾股份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于   二、本人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不存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不   三、本人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上市
与重   控股
              得参   公司权益,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大资     股
              与上   四、本人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              正 常
产重   东、
              市公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否     履 行
组相   实际
              司重   五、本人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              中
关的   控制
              组情   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承诺     人
              形的   六、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承诺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函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因此而使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
与重   控股   关于   一、本人承诺,本人已向赛腾股份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              正 常
                                                                            否
大资     股   信息   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              履 行

                                        8-1-23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产重   东、   披露   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
组相   实际   和申   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
关的   控制   请文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
承诺     人   件真   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
              实性、 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
              准确   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
              性和   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
              完整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性的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
              承诺   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
                函   效的要求。
                     二、本人承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
                     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
                     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
                     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
                     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四、本人承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
                     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五、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
                     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   一、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
              信息   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
              披露   的全部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和申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与重
              请文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大资
              件真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              正 常
产重   发行
              实性、 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       否     履 行
组相     人
              准确   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中
关的
              性和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承诺
              完整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性的   二、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承诺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函   本次交易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


                                        8-1-24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
与重   控股
              关于   份的计划。本人承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
大资     股
              减持   如本人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法              已 履
产重   东、
              计划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操作。                 是     行 完
组相   实际
              的承   二、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              毕
关的   控制
              诺函   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索
承诺     人
                     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关于   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
与重          防范   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大资          即期   提升经营效率。
                                                                                   正 常
产重   发行   收益   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否     履 行
组相     人   被摊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
                                                                                   中
关的          薄的   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
承诺          承诺   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
                函   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
                     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关于   (一)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填补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被摊   不侵占公司利益。
与重   控股   薄即   (二)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
大资     股   期回   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正 常
产重   东、   报措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是     履 行
组相   实际   施能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中
关的   控制   够得   (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发行证券实施完
承诺     人   到切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实履   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行的   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承诺   补充承诺。
                     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股份
                     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
              的流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
              通限
与首   控股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制及
次公     股          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股东                                                                 正 常
开发   东、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
              对所                                                          是     履 行
行相   实际          发行及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股                                                                 中
关的   控制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锁
              份自
承诺     人          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赛腾电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愿锁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定的
                     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承诺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与首   控股          1、截止本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本人可控制的其经营的业
              避免
次公     股          务可能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
              同业                                                                 正 常
开发   东、          2、本人不会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
              竞争                                                          否     履 行
行相   实际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
              的承                                                                 中
关的   控制          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诺
承诺     人          3、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

                                        8-1-25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如有该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将来出现本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从事的业务
                     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等
                     业务纳入公司经营或采取其他恰当的方式以消除该等同
                     业竞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
                     部股份,本人给予公司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
                     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
                     失。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
                     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
                     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转让。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公司
                     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1、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
                     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
                     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
                     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
                     2、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履行股东和董
                     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
                     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与首   控股   规范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
次公     股   和减   联交易,并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
                                                                                    正 常
开发   东、   少关   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
                                                                             否     履 行
行相   实际   联交   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
                                                                                    中
关的   控制   易的   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
承诺     人   承诺   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
                     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
                     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直接、间接的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以当年度以及
                     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
                     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
                     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对公司拥有直
                     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与首   发行   稳定   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已 履
次公   人、   股价   股价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是     行 完
开发   控股   的承   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时,公司为稳定股价第一顺位义               毕

                                        8-1-26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行相     股    诺    务人,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第二顺位义务人。
关的   东、          1、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承诺   实际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控制          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
         人          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
                     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
                     措施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
                     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
                     份总数 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
                     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
                     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
                     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增
                     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
                     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或控股股东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 3%的股份,则可
                     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
                     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
                     违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
                     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1)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
                     配;(2)冻结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3)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同时控股股东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
                     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 6 个月。
       发行   关于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与首
       人、   招股   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真
次公
       控股   说明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正 常
开发
         股   书不   遗漏,本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否     履 行
行相
       东、   存在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
关的
       实际   虚假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承诺
       控制   记载、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8-1-27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人   误导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性陈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述或   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重大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遗漏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
            的承   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诺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
                   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
                   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启
                   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
                   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
                   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
                   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
                   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在该等事实经
                   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督促发行人启动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8-1-28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
                     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
                     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在违反承诺发
                     生之日起,本人将延期从发行人处领取前述赔偿义务发
                     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全部股东分红及 50%的薪酬,同时
                     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
                     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的赔偿等义务完全
                     履行完毕时止。
                     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
                     行及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
                     赛腾电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
                     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持股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5%以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与首   控股
              上股   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次公     股
              东的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              正 常
开发   东、
              持股   步减持。                                               是     履 行
行相   实际
              意向   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
关的   控制
              及减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承诺     人
              持意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向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
                     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未履
与首   人、          监督。
              行承
次公   控股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诺的                                                                 正 常
开发     股          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约束                                                          否     履 行
行相   东、          司章程的规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措施                                                                 中
关的   实际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的承
承诺   控制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诺
         人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

                                        8-1-29
        承                                                              是否有
承诺         承诺                                                                履行
        诺                              承诺内容                        履行期
背景         类型                                                                情况
        人                                                                限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
                    利益。

                    控股股东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
                    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
                    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
                    益支付给公司的指定账户;
                    (5)本人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
                    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
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各项公开承诺文件;

       2、查阅发行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


                                       8-1-30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承诺履行事项的说明;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相关公告文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
的情况。




                                  8-1-31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对<关于请做好赛腾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相关问题之回复报告》签章页)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32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对<关于请做好赛腾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相关问题之回复报告》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孙天驰          吴学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8-1-33
             保荐机构总经理关于告知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告知函回复报告的全
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
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告知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___________
                         马 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