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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2021-04-07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
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6 年 5 月 20 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江监
公司字〔2016〕36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你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公司以售后租回方式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融资租入原价为 26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请说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及
交易实质。
    二、你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公司与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协议》,将账面价值为 10095691.15 元的应收账款以 19087108.56 元的
对价转让给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将账面价值为
1924680.41 元的应收账款以 4130360.93 元的对价转让给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请详细说明该部分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原值、账龄,转让对价确定依
据,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及补充协议,并提供转让合同、原始凭证等相关资
料。
    三、你公司在 4 月 29 日《澄清公告》中提到,2016 年度公司拟申请新增
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
币 20 亿元的担保额度;拟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
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
元。本次为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提供最高额担保 70 亿元。你公司总资产 16.86 亿
元,华铁租赁总资产为 3 亿元。请解释胡丹锋先生、你公司及子公司华铁租赁
提供最高额为 70 亿元担保的可行性。
    四、请提供截止目前涉诉的租赁纠纷案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涉诉对象,
涉诉应收款原值、坏账计提、净值、账龄,诉讼进程等有关信息,并说明公司
起诉的标准。
    五、请提供经营租赁资产分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及其折旧年限、残值
率、年折旧率。
    六、请分项分析本期销售毛利率波动情况。
    七、请说明你公司与杭州德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
情况,关联交易认定依据,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八、请补充说明 2015 年度期初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九、请说明销售费用-劳务费下降较大的原因。
    十、请说明公司成立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实施资金融出,
同时又与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开展资金融入的原因。”
       2、整改措施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于关注函所提问题逐一核实,并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
告》(公告编号:2016-04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的专项回复》(信会师函字[2016]第 6071
号),对以上问题做出了逐项说明和回复。
    (二)2019 年 3 月 13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330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1)金投集团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金投集团是否有意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如有,请说明具体计划和安排;(3)关于本次增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前
期与金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沟通接触情况,以及已达成的意向或协议。
    二、公告披露,金投集团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占公司总股本 5%-
10%的股票。前期,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 2018 年 12 月曾与金投集团签署关
于协调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约定在未来 6 个月内,协调除胡丹锋及其一致行
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向金投集团转让 7%-7.5%的公司股份。请公司及金投集团
核实并说明:(1)本次增持计划是否包括前期框架协议中约定受让的股份;
(2)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协调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并明确协调股份
转让事项是否继续执行;(3)此次增持和未来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融资安
排,来源于融资资金的,应说明不同渠道融资资金的金额、期限、成本、偿还
安排等信息。
    三、公告披露,金投集团根据杭州市政府安排进行杭州上市公司纾困工
作,华铁科技被杭州市政府列入上市公司纾困名单。请公司及金投集团核实并
说明:对华铁科技开展纾困工作的具体方案,二级市场的增持行为是否包括在
纾困方案内。”
    2、整改措施
    由于金投集团未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未及时回复上述监管
工作函,上述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公司已在下文《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439 号)
的回复公告《关于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9)中进行回复与披露。
    (三)2019 年 4 月 11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439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1)金投集团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金投集团未来 12 个月是否有意谋求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如有,请说明具体计划和安排;(3)关于本次增持事项,公司、
实际控制人前期与金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沟通接触情况,以及已达成的意向或
协议。
    二、公告披露,金投集团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占公司总股本 0%-
5%的股票。前期,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 2018 年 12 月曾与金投集团签署关于
协调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约定在未来 6 个月内,协调除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
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向金投集团转让 7%-7.5%的公司股份。请公司及控股股东、
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1)本次增持计划是否包括前期框架协议中约定受让的
股份;(2)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协调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并明确协
调股份转让事项是否继续执行;(3)此次增持和未来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融
资安排,来源于融资资金的,应说明不同渠道融资资金的金额、期限、成本、
偿还安排等信息。
    三、公告披露,金投集团根据杭州市政府安排进行杭州上市公司纾困工
作,华铁科技被杭州市政府列入上市公司纾困名单。请公司及金投集团核实并
说明:对华铁科技开展纾困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明确是否包括二级市场增持和
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四、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昇铁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昇铁投资)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7%,与财开集团
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昇铁投资股份质押率为 74.22%,
应大成股份质押率为 100%。请控股股东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昇铁投资有
限公司、应大成结合目前的资金状况,核实并说明:控股股东未来 12 个月是否
有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安排;若有,请予以说明。”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
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对监管
工作函所提问题逐一核实,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2019 年 4 月 24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6)、《关于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对以上问题做出了逐项说明和回复。
    (四)2019 年 9 月 18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2019】2772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审慎评估资信情况和质押风险,明
确为解决股权质押问题、防范信用危机已采取及拟采取的举措安排,例如补充
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股份质押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注意资金安全,确保不影响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应当审慎评估高比例质押对公司的影
响,核实该风险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并提出稳定控制权的相关
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核实是否存在不当交易、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情形,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提
问题逐一核实,并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五)2019 年 10 月 18 日,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监公司字〔2019〕
117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你公司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
恒安”)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
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18 年,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你公司未对开展此项
业务进行充分披露和充分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三、在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的过程中,你公司存在对项目
的尽职调查不全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简单、项目合同审核不严谨、相关费
用支付不合规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你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达到临时
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8 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五、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募集资金存放不规
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条、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张伟
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
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 2019
年 10 月 25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
为。”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并按要求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整改。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
告,整改措施主要为:一、加强学习、提高合法合规意识;二、充实企管、风
控部分力量,加强内部管控;三、加强业务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信息披露管
理水平。
       (六)2019 年 12 月 4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3044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向董事长胡丹锋核实并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是否存在利用华铁恒安的比特币“矿机”进行挖矿的情况,如是,请说明比特币
“矿机”挖币数量和价值、比特币账号的开户情况及实际归属人,以及胡丹锋是
否存在职务侵占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请公司全面核实华铁恒安比特币“矿机”的出租和使用情况,如存在上
述利用比特币“矿机”进行挖矿的行为,请说明相关收益归属和成本费用承担
主体,以及前期财务报告是否就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会计确认和列报披
露。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提
问题逐一核查,并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信访投诉
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同时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分别出具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
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之法律意见书》、《关于对浙江
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有关财
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七)2020 年 1 月 3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018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公司公告披露,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收款项合计余额 28.8 亿
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 42.4%。同时,公司子公司大黄蜂报告期内新增约 20 亿
元借款,公司负债增加较多。上述应收款项和资金债务的确认计量,可能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规定,现就有
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司对上述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负有会计责任。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
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审慎判断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充分评估相
关事项的影响,保障年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有审计责任。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
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有关内容,对相关风险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准确
识别相关错报类型及是否认定为特别风险,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
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
计结论。
    三、公司应做好相关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
分、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的重要信息,并会同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中介机构,
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合适。当相关交易或减值构成重大影响
时,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并
及时披露。
    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
尽责,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披露后,如发现存在不当披露或处理的,我部将对
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追责。”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八)2020 年 6 月 4 日,上交所《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56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因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计提大额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决议,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等原因,经
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守鑫、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
伟丽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通报批评的决定后高度重视,加强了对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
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九)2021 年 1 月 28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155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前期,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以 1.97 亿元取得浙江恒铝 51.0085%股权,增
值率为 445.15%。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公告称,拟以 2.74 亿元向少数股东
收购浙江恒铝剩余 48.99%股权。本次交易作价高于前次交易,且截至 2020 年
三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仅 3.5 亿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的
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关于高溢价收购少数股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前期,公司合计支付
1.96 亿元取得浙江恒铝 51.0085%股权,包括向浙江恒铝增资 8578 万元,交易
增值率 445.15%。本次交易,公司拟以 2.74 亿元收购浙江恒铝 48.99%股权,标
的资产整体估值 5.6 亿元,即在前次交易较高估值的基础上,再次大幅增值。
同时,浙江恒铝 2020 年前三季度仅实现净利润 1436 万元,与前次收购前 2019
年 1-6 月的净利润 1122 万元接近,且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末货币资金仅 3.5 亿
元。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浙江恒铝自收购以来各季度的主要财务数
据,说明其经营业绩增长是否稳定超预期;(2)结合浙江恒铝的历史业绩情
况,以及本次评估和前次评估的参数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说明其估值短期内大
幅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浙江恒铝的业绩和估值情况,以及公司货币
资金情况,说明本次交易高溢价收购少数股权的必要性、合理性,董监高是否
勤勉尽责。
    二、关于少数股东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前期,公司已取得浙江
恒铝 51.0085%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在上市公司已控股
浙江恒铝的情况,交易对方承诺浙江恒铝 2021-2023 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 4800 万元、5700 万元、6500 万元,该业绩承诺金额高于 2019 年公司收
购浙江恒铝控制权时的业绩承诺金额。其中,本次承诺的 2021 年扣非净利润较
2019 年承诺的 2021 年扣非净利润增加 800 万元,本次承诺的 2022 年扣非净利
润较 2019 年承诺的 2022 年扣非净利润增加 500 万元。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
露:(1)结合标的公司浙江恒铝目前的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标的公司
少数股东进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基础和合理性;(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上市公
司是否无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以及本次交易高业绩承诺的可实现
性和高估值的合理性;(3)结合浙江恒铝的实际业绩,说明业绩承诺短期内增
加的原因和合理性;(4)结合前次和本次业绩承诺的金额差异和期间、承诺方
交叉情况,说明各期具体业绩承诺金额及补偿方式。
    三、关于交易对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交易安排,公司先支付 50%的
交易价款 1.37 亿元给交易对方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该款项将存放于公司与
交易对方的共管账户。购买的股票自取得之日开始锁定,达到相应业绩承诺标
准后分三期解锁。交易对方同意将上述股票质押给公司制定的第三方用于公司
融资担保。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若公司股价波动,上述安排是否能够
保障业绩承诺履行,并充分提示交易对方违反锁定要求提前减持的风险;(2)
公司、控股股东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约定和利益安
排;(3)公司持股 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依
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请你公司妥善落实本工作函
要求,审慎核实上述事项,于 5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中
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核查,并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