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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的公告2021-12-23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21-146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

        权益授予数量:1,566.00 万份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 “公司”)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华铁应急
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授权日,向符
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566.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2.50 元/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同日,监事会、独立董事就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2021 年 12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区域公示了
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
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
以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6.00 万份股票期权。同日,监事会、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授予的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566.00 万份,
行权价格为 12.50 元/股。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
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
整情况说明如下: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47 名调整为 45 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570.00 万份
调整为 1,566.00 万份。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说明

    除上述(三)所述差异情况外,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 授权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
    2. 授予数量:1,566.00 万份
    3. 授予人数:45 人
    4. 行权价格:12.50 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
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三个行权期                                                            40%
                  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
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
    7.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
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益数量的比例       额比例
彭杰中           总经理           500.00             31.93%             0.55%
郭海滨         董事会秘书      130.00         8.30%           0.14%

张伟丽       董事、财务总监    15.00          0.96%           0.02%

 益智             董事          6.00          0.38%           0.01%

周丽红            董事          6.00          0.38%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09.00         58.05%          1.01%
         (40 人)

         合计(45)人         1,566.00       100.00%          1.74%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
包括不含华铁应急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和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
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确定的授权日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1 年 12 月 22 日
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566.00 万份,行权价格
为 12.50 元/股。
     三、本次授予后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授予的 1,566.00 万份股票期权需摊销的
总费用为 4,123.66 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4,123.66               2,187.91                1,273.78               661.97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权日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该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 1,566.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2.50 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向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华铁应急授予股票期
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
对象、授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股票期权
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
授予登记等程序;华铁应急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为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华铁应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
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华铁应急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