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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4-22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
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
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
性。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在股东大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
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
股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
   1、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
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2、公司应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
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公告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上
述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
   3、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在正式
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
   2、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统筹安排,并由专
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3、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
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书,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1、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
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说明会
   1、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公司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2、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九)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
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设计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
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决议公告之日。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