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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应流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2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0 第 00192 号




致: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
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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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刊载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通知;

    7、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户,共代表股份 162,373,258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7,962,086 股的 33.2757%。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长杜应流先生因
公出差,推选公司董事林欣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9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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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
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6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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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数 162,365,9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
对股数 7,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数 162,365,9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
对股数 7,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股数 162,365,9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
对股数 7,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股数 0 股。

    4、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赞成股数 162,365,9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
对股数 7,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215,7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6%;7,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5、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股数 162,365,9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
对股数 7,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股数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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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赞成股数 162,365,9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
对股数 7,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215,7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6%;7,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7、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额度
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赞成股数 162,041,1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4%。反
对股数 332,1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6%。弃权股数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890,99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50%;332,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5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赞成股数 162,365,9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
对股数 7,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股数 0 股。

    9、审议通过《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赞成股数 162,365,95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
对股数 7,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股数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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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