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 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 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春华、吴景深、高镭 202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