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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思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08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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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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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004 号

致: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派思

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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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根据贵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

体和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18),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发出后,贵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

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7 日 14:30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

区福泉北路 4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尚智勇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会

议,会议由与会过半数董事推荐董事李启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7 日的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7 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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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75,317,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83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000,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6,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

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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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代为培育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2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 %;

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6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反

对:4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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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凯                               熊建刚




                                                     沈从菊




                                            202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