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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剑环境:盛剑环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0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解释第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具体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第 15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
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
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
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解释所
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

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
入该固定资产成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

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
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
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
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
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

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
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
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