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2-12-3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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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2 月 30 日
致: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或“公司”)的委托,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安井食品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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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井食品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
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五)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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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安井食品提供的网络
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8,730,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47.300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等(受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会议的形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1 《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过半数。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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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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