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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克电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4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判
给高盛国际 40,342,030.97 美元(含债项、利息及仲裁费用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全资子公司 KINGCLEAN ELECTRIC HK CO.,LIMITED(莱克电气香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香港”)为被申请人;
    (2)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克香港的母公司)
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 40,342,030.97 美元(债项 34,521,044.89 美元;债项金
额的利息(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3,452,104.48 美元;应
付 HKIAC/A19016 仲 裁 案 件 的 仲 裁 费 用 : 1,566,783.61 美 元 ; 应 付
HKIAC/A19015 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802,097.99 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作出,尚需得到境内法院承认后予以执行,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裁决金额
计提预计负债 40,342,030.97 美元,折合人民币 265,369,879.72 元(美元与人
民币汇率按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间汇率 6.578 计算),预计由此
将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 225,564,397.76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的 44.91%,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最终影响金额由境内法院依据境内程序法和实体法所作出的裁定结果为准再进
行调整。本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31.99 亿元,2020


                                     1/8
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35.11 亿元,该裁决涉及的金额将
不会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负。
     公司就该项裁决有异议,已聘请了中国境内的律师积极应对,在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积极采取诉讼维权措施(具体见《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以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利益。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及莱克香港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裁决
书》(案件编号:HKIAC/A19016 和 HKIAC/A19015)。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高盛国际”或“申请人”)就与莱
克香港签订了《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主协议(2002 版)》(以下
简称“框架主协议”)及认为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争议事项向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提起仲裁申请,案件编号分别为:HKIAC/A19016 和 HKIAC/A19015。
    案件一(编号:HKIAC/A19016)
    仲裁机构名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申请人:高盛国际
    被申请人:莱克香港
    案件二(编号:HKIAC/A19015)
    仲裁机构名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申请人:高盛国际
    被申请人:莱克电气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与反诉
    (一)仲裁案件的纠纷起因及案件事实
    2018 年 2 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
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
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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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 年 3 月 15 日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
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
    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公司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
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
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
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 250 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
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高盛国际向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上述两起仲裁申请。公司及莱克香港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收到该两案仲裁通知书。
    针对 HKIAC/19016 号案件,莱克香港认为:(1)莱克香港并无任何违反协
议的行为;(2)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在推介及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应过错
和违约行为,莱克香港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针对 HKIAC/19015 号案件,公司认为:(1)公司与高盛国际之间并无任何
担保合同关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公司不应承担任何
担保责任。
    对于前述公司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进展、分歧及仲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2019 年 4 月 27 日和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金
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公司
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和《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二)仲裁请求内容
    HKIAC/A19016 号案件项下: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及交易自始有效且可执行,
而被申请人违反协议内容,据此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前终止损害赔
偿金 34,521,044.89 美元或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的金额;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损失产生的利息;
    3、请求裁决补偿申请人产生的所有合理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他的或有损失。
    HKIAC/19015 号案件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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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担保协议自始有效且可执行,而
被申请人违反协议内容,据此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金额为
34,521,044.89 美元或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的金额;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产生的利息;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他的或有损失。
    (三)国内起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关于高盛国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对此,公司认
为,由于双方均认可采取担保方式的前提为担保方案通过苏州外管局的审批备案,
而因最终该方案未同意备案,故双方既未就担保关系或有关担保函的成立、效力
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达成合意,也未对其中的仲裁协议达成合意。因此双方之
间并不存在成立或生效的仲裁协议约定。
    公司已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2019)
苏 05 民特 94 号),请求确认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
的仲裁条款无效(包括对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确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此案件的进展情况:
    (1)高盛亚洲和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20 年 6 月 2 日,公
司收到苏州中院关于((2019)苏 05 民特 94 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高盛亚
洲、高盛国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
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2)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高盛亚洲不服苏州中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特 94 号的《民事裁定书》,向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3)2020 年 9 月 7 日,江苏高院对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及公司传唤,进行
法庭询问了解案件,目前江苏高院尚未对本案件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2、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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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克香港与高盛国际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公司认为,高盛
亚洲在进行产品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严重
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原告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因。
    公司及莱克香港已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收到了受理
通知书((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请求判令高盛亚洲赔偿公司及莱克香港
经济损失美元 5,000,000.00 元(以美元与人民币 1:6.8827 汇率计算,折合成人
民币 34,413,500.00 元)及人民币本金 4,820,000 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
    此案件的进展情况:
    (1)高盛亚洲和高盛国际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20 年 6 月 2 日,公
司收到苏州中院关于((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高盛
亚洲、高盛国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2)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高盛亚洲不服苏州中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的《民事裁定书》,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3)2020 年 9 月 7 日,江苏高院对高盛亚洲、高盛国际及公司传唤,进行
法庭询问了解案件,目前江苏高院尚未对本案件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及莱克香港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裁决
书》(案件编号:HKIAC/A19016 和 HKIAC/A19015),具体裁决情况如下:
    (一)案件编号:HKIAC/A19016 的裁决情况
    1、宣告主协议及两笔交易的所有关键时间有效及可予执行;
    2、宣告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违反 ISDA 主协议的第
       2(a)(i)、6(d)(ii)、6(e)(i)及 11 条,而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有
       效地就一项有关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的违约事
       件作出声明,指定的提前终止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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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判予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34,521,044.89 美元的款项,作为
   ISDA 主协议项下的债项;
4、于 34,521,044.89 美元的基础上,判给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3,452,104.48 美元的款项,作为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 609 章)第 79
   条订明的利息,相关时段为 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
   及后的利息以每天 4,728.91 美元计算,直到作出支付之日为止;
5、批出永久性强制性命令,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
   (1) 于本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知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之
         日后的 7 天内,采取一切所需行动,撤回第二宗内地诉讼;及
   (2) 被禁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其他地方开展或继续任何有关由
         该担保及/或 ISDA 主协议引起、与之相关或与其有任何关联的争
         议、主张、纷争或矛盾的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该两宗内地
         诉讼),除根据该担保第 18 段及/或 ISDA 主协议附录第 4(h)(ii)
         部份的仲裁以外;
6、宣告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有权讨回因本案被申请人,即莱克电气
   香港有限公司,违反仲裁协议而导致的赔偿损害:
   (1) 其向香港法院作出的申请之诉讼费用,金额由香港法院通过评定
         方式厘定;
   (2) 其于两宗内地诉讼的诉讼费用,金额由内地法院厘定;
7、判予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1,566,783.61 美元的款项,作为仲
   裁条例(第 609 章)第 74 条及/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 34 条项
   下的仲裁费用;
8、于 1,566,783.61 美元的基础上,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 609 章)第 80(2)
   条,判给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年利率 8%的单利,相关时段自本仲
   裁裁决之日起至作出支付之日为止;
9、任何仲裁方的所有其他请求均被驳回。
(二)案件编号:HKIAC/A19015 的裁决情况
1、宣告担保的所有关键时间有效及可予执行;
2、宣告仲裁庭于对申请人,即高盛国际,于本仲裁提出的所有请求作出裁
   定一事上拥有管辖权;
                                6/8
3、宣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违反该担保第 1 及 9
   条;
4、判给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34,521,044.89 美元的款项,作为
   该担保项下的债项,或交替地作为被申请人,即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有支付其于该担保项下的应付款项、违反于该担保第 1 及 9 条项下责
   任的损害赔偿;
5、于 34,521,044.89 美元的基础上,判给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3,452,104.48 美元的款项,作为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 609 章)第 79
   条给出的利息,相关时段为 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
   及后的利息以每天美金 4,728.91 元计算,直到作出支付之日为止;
6、判予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1,566,783.61 美元的款项,作为本
   案被申请人,即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就 HKIAC A19016 仲裁案件的应
   付仲裁费用,以及于自仲裁裁决至作出支付之日为止的期间支付年利率
   8%的利息;
7、批出永久性强制性命令,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
   (1) 于本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
          日后的 7 天内,采取一切所需行动,撤回第一及第二宗内地诉讼;
          及
   (2) 被禁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其他地方开展或继续任何有关由
          该担保及/或 ISDA 主协议引起、与之相关或与其有任何关联的争
          议、主张、纷争或矛盾的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该两宗内地
          诉讼),除根据该担保第 18 段及/或 ISDA 主协议附录第 4(h)(ii)
          部份的仲裁以外;
8、宣告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有权讨回因本案被申请人,即莱克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仲裁协议而导致的赔偿损害:
   (1)其向香港法院作出的申请之诉讼费用,金额由香港法院通过评定方
   式厘定;
   (2)其于两宗内地诉讼的诉讼费用,金额由内地法院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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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判予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802,097.99 美元的款项,作为仲裁
       条例(第 609 章)第 74 条及/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 34 条项下
       的仲裁费用;
    10、于 802,097.99 美元的基础上,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 609 章)第 80(2)
    条,判给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年利率 8%的单利,相关时段自本仲裁
    裁决之日起至作出支付之日为止;
    11、任何仲裁方的所有其他请求均被驳回。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尚需得到境内法院承认后予以执行,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裁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40,342,030.97 美元,折合人
民币 265,369,879.72 元(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间汇率 6.578 计算),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 225,564,397.76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44.91%,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
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最终影响金额由境内法院依据境内程序法和实
体法所作出的裁定结果为准再进行调整。
    本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31.99 亿元,2020 年三
季度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35.11 亿元,该裁决涉及的金额将不会
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负。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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