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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克电气:莱克电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1-006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现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 1,00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401,000,000 股变更为 411,072,500 股,注册资本
由 401,000,000 元变更为 411,072,500 元。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陈伟和刘红生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
回购注销,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
411,072,500 股变更为 410,862,500 股,注册资本由 411,072,500 元变更为
410,862,500 元。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000,00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862,500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1,000,000 股,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0,862,500 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
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二) 要约方式;                                     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2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
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相关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最终结果以登
     记机关核准后为准。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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