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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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的委托,并根据莱克电气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莱克电气实施其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莱克电气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调整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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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
审查判断。同时,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
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
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数量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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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数量的议
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已经获得公司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
格及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
票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51 元/股调整为 7.51 元/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 973.25 万
股调整为 1,362.55 万股。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155.75
万股调整为 218.05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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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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