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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欣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1-03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作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
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
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