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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骏亚: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10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20-039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03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5         -              2020/7/16        2020/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8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26,300,768 股为基数计算,拟
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1,315,038.40 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骏亚: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公司回购注销股份 1,347,760 股,已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
及注销手续,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224,953,008 股。根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
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5030 元(含税)。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广东骏亚: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
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4,953,00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315,136.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5      -            2020/7/16        2020/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0503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4527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人民币 0.045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
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45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 公
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
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05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2800329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