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辰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3-2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营口金
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对金辰股份新增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与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拟与伊特纳能源(淮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特纳能源(淮北)”)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关联方伊特纳能源(淮北)拟向公司采购 PE-poly、PECVD
正面氮化硅、PECVD 背面氮化硅等电池设备及光伏组件设备,合同总额总计
9,929 万元(人民币元,以下同),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实际的业务合同为准。

     (二)关联关系

    伊特纳能源(淮北)为公司联营企业伊特纳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伊特纳能源(大连)”)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伊特纳能源(大连)的
全资子公司伊特纳(淮北)认定为关联方,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2MA8PUCQ9X7
     住所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纬二路东1号



                                        1
  法定代表人     冷旭东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      伊特纳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持股100%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储
                 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
   经营范围
                 热利用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
                 场相关系统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进出口代理;节能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财务数据      公司于2022年12月成立,尚无财务数据


三、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伊特纳能源(淮北)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买方: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

    卖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

    1、根据合同,卖方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台数及全部附属设备、
零部件以及全部技术文件和保修文件(“设备”),主要设备包括PE-Poly、PECVD
正面氮化硅、PECVD背面氮化硅等电池设备及光伏组件设备。

    2、除上述设备外,卖方同时向买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有关上述设备的免费安
装、调试、使用培训、保修期内的维护(“免费技术支持”)及保修期外的维修维


                                      2
护等服务。

    (二)价格

    1、买方在合同项下预计应付款总额为人民币9,929万元(“合同总额”)。具
体交易的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另行以具体的订单或合同进行确认。

    2、以上合同总额应涵盖设备以及免费技术支持,并且为含增值税的价格。
卖方不得向买方就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使用培训以及保修期内的维修额外收
取任何费用。

    3、卖方可以就保修期外的维修维护向买方收取费用。

    (三)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1、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设备送达至
买方工厂内。设备的包装、运输、保险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自行负责。
由于卖方包装或运输不当给设备造成的任何风险或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交付迟
延和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完全承担。

    2、买方应协助卖方将设备卸至其指定的厂房内。自设备经买方验收合格且
支付了全部验收款之日起,产品的所有权当即转移至买方。

    3、在设备卸至买方厂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设备
进行检查,并且由卖方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同时,卖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
向买方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4、经买方验收设备完整且无质量问题,并且卖方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
以及对买方相关人员的操作培训后,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验收单》。双方签署
《设备验收单》后,卖方的交付义务(但不包括保修等其他责任)始告完成。

    (四)违约责任

    1、除因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的拖延外,卖方逾期交付设备的,应每日
按合同总额的0.05%的比例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
过合同总额10%。交付设备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提前
1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同时,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卖方返还

                                     3
定金,并保留主张违约金、损失或其他赔偿的权利。除非该等逾期是因买方原因
造成的。

    2、买方逾期支付合同款的,卖方有权每日按应支付合同款金额的0.05%的比
例向买方收取逾期违约金,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合同总额10%。买方逾期支付合同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

    3、在上述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如届时卖方已经将设备运抵买方工厂,则双
方应当就付款事宜另行协商。

    (五)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优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
产生依赖,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23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伊特纳能源(淮北)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伊特纳能源(淮北)发
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
影响,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此次日常关
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4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关于公司签订设备
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公司拟与伊特纳能源(淮北)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
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综上
所述,公司拟与关联方伊特纳能源(淮北)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与关联方伊
特纳能源(淮北)的日常关联交易。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伊特纳能源(淮北)的设备销售行为是基于
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
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


                                      5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
议后通过,截至目前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