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西沐 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 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 江西东临产融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 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 致事先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