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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月)2023-01-19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建立健全完整有

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ESG 治理水

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

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治理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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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拒绝指定代行使职权的委员,或

连续三次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并临时指定委员在继任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产生前代为行使主任委员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

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

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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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

景、目标、政策等;

    (五)监督检查公司 ESG 工作组的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不断提升公司

在 ESG 领域的管理水平;

    (六)审阅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法律、会

计及其他合法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可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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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 ESG 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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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

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少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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