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98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2 月 3 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30000000014592。 91330000704676703E。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5,961,171 元。 805,889,171 元。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化学原料药、 围: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制造;新
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一般经营项目:化 药技术开发服务,新型化合物药物、生物
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 技术的研发、咨询;医药制剂的研发、制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制造与销售;医 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经营);
药、化工产品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 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范围不含国家法 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项目)。 (上述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
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805,961,171 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 805,889,171 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
通股 805,961,171 股,无其他种类。 通股 805,889,171 股,无其他种类。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
(十)修改本章程; 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所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一)修改本章程;
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所作出决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产 30%的事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
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形式的方案;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八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注:公司经营范围的修订,以有权审批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授权管理层办理上述《公司
章程》修订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