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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语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
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江场三路 191,19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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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380,71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9.4478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61,5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48%。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01,202,050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143,463 票,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2,050 票,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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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8263%;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2 %;放弃 143,4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3515 %。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01,202,050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143,463 票,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2,05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8263%;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2 %;放弃 143,4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3515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01,202,050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143,463 票,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2,05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8263%;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2 %;放弃 143,4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3515 %。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01,195,250 票,反对 42,000 票,弃权 143,463 票,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5,25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6674%;反对 42,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9811 %;放弃 143,4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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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01,202,050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143,463 票,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2,05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8263%;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2 %;放弃 143,4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3515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345,513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5,513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777 %;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3%;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513,288 票,反对 334,062 票,弃权 533,363 票,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3,288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9.7364 %;反对 334,06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 7.8038 %;放弃 533,3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12.4598%。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报酬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报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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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201,336,513 票,反对 44,20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36,513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9674%;反对 44,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1.0326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336,513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9,000 票,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36,513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9674%;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2 %;放弃 9,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104%。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8,222,138 票,反对 3,149,575 票,弃权 9,000 票,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2,138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6.2138 %;反对 3,149,5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 73.5759%;放弃 9,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103%。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01,193,050 票,反对 44,200 票,弃权 143,463 票,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3,050 票,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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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6160%;反对 44,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1.0325 %;放弃 143,4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3515%。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数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336,513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9,000 票,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36,513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9674 %;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2 %;放弃 9,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104%。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345,513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5,513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777%;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3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345,513 票,反对 35,20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5,513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777%;反对 35,2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8223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