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5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19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8,900,23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6.33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45,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2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5债券票面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7转股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1赎回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2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8评级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19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20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21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398,987 票,反对 46,35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04,387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 46,35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5981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