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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星农牧: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11-05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
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
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实际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
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
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
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6、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7、公司在将章程中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
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
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
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8、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9、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1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1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1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