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12-30
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普华永
道”)接受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电力”)委托,审计了神马
电力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
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
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合称“财
务报表”)。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并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及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
第 11006 号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 10037 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神马电力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
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证监会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 203111 号《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我们以上述我们对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证监会就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需由申报会计师进行说明的问题所做的答复,提出我们的
意见,详见附件。
附件:普华永道就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需由申
报会计师进行说明的问题所做回复的专项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叶 骏
中国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2020 年 12 月 28 日 ______________
禹 文 婷
普华永道就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
需由申报会计师进行说明的问题
所做回复的专项意见
一、与财务会计有关的问题
问题 3
报告期内,申请人出口业务占比较高,在 30%以上。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中美贸易摩擦及新
冠疫情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境
外收入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一)申请人情况说明
申请人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人向境外销售变电站复合外绝缘、橡胶密封件及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均采用直接
销售的方式,申请人直接与终端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将商品直接运输至终端客户,终端客
户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境外销售主要采用 FOB 或者 CIF 贸易模式。具体地,申请人
将相应的产品运至港口,产品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只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
可确认该销售的完成。实务操作时,申请人以海关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取得的主要证据为海关报关单。
(二)普华永道意见
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申请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针对境外收入,我们主要通过以下
方式进行核查,包括但不仅限于:
1. 对各期境外销售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与申请人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进行访谈,对境外销售环节执行穿行测试及有效性测试,
核查内部控制相关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发票、出库单、交货单或验收单等支持性文
件,评价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内申请人相关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的设
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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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比对海关年度出口数据证明验证境外收入的合理性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根据海关提供的年度出口数据证明,与申请
人各年度出口收入的比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出口收入(A) 海关证明数据(B) 差异(C=A-B) 差异率(C/A)
2019 年 21,620.79 22,000.03 -379.24 -1.75%
2018 年 22,940.54 22,133.01 807.53 3.52%
2017 年 16,607.26 15,738.55 868.71 5.23%
合计 61,168.59 59,872.04 1,676.24 4.24%
上述申请人出口收入数据与海关提供的申请人证明数据存在小幅差异的主要原因系:
(1) 申请人出口收入确认与海关数据统计口径上存在不一致,申请人海外客户销售
收入确认采用 FOB 和 CIF 价格,而海关统计出口数据采用 FOB 价格,二者的
差异主要为海运费;
(2) 海关统计出口数据采用美元,申请人出口业务收入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和欧
元,因此存在双方使用的折算汇率时点不一致导致的折算差异。
3. 对各年度境外销售执行核查程序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申请人境外收入分别为 16,607.26 万元、
22,940.54 万元和 21,620.7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4.41%、35.10%和
34.39%。
3.1 背景调查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我们针对境外销售金额占境外销售总收入比
例分别为 37.42%、58.42%及 59.09%的客户进行背景调查,通过查阅客户的官方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核实主要境外客户是
否具有与其采购相匹配的生产经营活动、该等客户与申请人的交易是否具备合理的
商业实质,核实客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其采购行为是否匹配,了解交易安排、规模及
定价模式,确认销售真实性、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针对 2017 年度
及 2018 年度的境外销售还通过实地走访了 15 家境外客户进行背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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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函证程序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我们对申请人境外销售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
函证内容为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余额。同时,对申请人前十大销售客户中涉及的
境外客户执行了销售收入的函证程序;针对非前十大销售客户中的境外客户,根据
风险的判断选择样本进行了函证。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函证份数
分别为 6 家、15 家及 4 家,回函数分别为 6 家、15 家及 3 家。针对未回函的 1 家
函证对其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余额执行替代性程序,查看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余额
相关的销售合同或订单、交货单或验收单及发票。
对于回函存在差异的情况,执行如下核查程序:
(1) 与回函方取得联系,确认该函证由对方回函并与申请人账面所载数字存在差异,
排除询证函回函的差异可能是由于函证程序的时间安排、计量或书写错误造成
等原因;
(2) 申请人解释差异原因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合同协议、凭证、签收单/验收单、
发票等);
(3) 复核差异原因并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4) 记录询证函回函差异原因,附上对应支持性文件。
3.3 境外销售合同的核查
抽查对报告期内境外客户的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了解合同主要条款或订单主要条
款,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3.4 其他细节测试
(1) 选取境外收入样本查看其对应的销售的记账凭证及相关附件、订单或合同、出
库单、报关单,核查是否经发货且报关完成,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2) 根据申请人明细账中销售回款记录,将上述记录与银行进账单进行以下复核:
(3) 销售回款记录中的付款方是否与银行进账单的付款单位一致;
(4) 销售回款记录中的金额、日期是否与银行进账单一致;
(5) 付款方是否属于与其有经济业务实质的客户;
(6) 对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截止性的核查,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销售发货单及
验收单,检查其是否满足销售确认条件,是否计入了正确的会计期间: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上述申请人
对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审计及核查工作中所取得的资料及
了解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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