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发[2005]120 号)和《关于 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海兴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损失的情形。 独立董事:魏美钟、魏江、滕召胜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