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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金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8-04  

						公司代码:603577                    公司简称:汇金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〇年八月
                     中国 胶州
                                                     目            录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1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9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9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 35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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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
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权额不记入表决数。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
其调至静音状态,大会谢绝个人拍照、录音及录像。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的发言和质询应尽量围绕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不要给大会议程及其他股东发言带来不必要
的延迟。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股东要求发言时不
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会议召集人可以合理安排发言环节。

    六、本次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的表
决采用按股权书面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法请参照本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参加现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如有多名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均应推举
一名首席代表,由该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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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现场会议按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计票、监票人选。表决
结果由计票监票小组推选代表宣布。

    九、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
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十、其他未尽事项请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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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与登记

   召集人和律师有权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
   议登记终止。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介绍到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及列席人员,宣布会议开
    始。

三、审议有关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6、《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四、大会表决

    1、主持人提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2、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3、股东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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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计表决结果

    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六、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宣读大会决议

七、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八、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列席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等相应文件上
    签字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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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拟
增设副董事长、监事会副主席、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并对《公司章程》涉及条
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秘书。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表主持。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表主持。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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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
名董事履行职务。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席履行职务,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比例不          持监事会会议。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比例不
主选举产生。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
    董事会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人士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实施完成后,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议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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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了
修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大会
          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
          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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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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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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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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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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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
             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
             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
             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
             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
             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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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公
              开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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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
                      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
                      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
                      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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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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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就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
             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
             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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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休会与散会

第四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
              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
              持人宣布散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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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属于上市公司专用条款的,待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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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了修
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
        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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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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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和 5 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书面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 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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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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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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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
            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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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规定董事
                     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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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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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9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属于上市公司专用条款的,待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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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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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监事会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监事会拟增设监事
会副主席职务,并对《监事会议事规则》涉及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内
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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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
        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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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责,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以
        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
            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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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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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9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属于上市公司专用条款的,待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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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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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工作调整,刘凯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张连
辉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张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
会委员及副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刘凯先生、张连辉先生将不再担任公
司任何职务, 张星先生将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董事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
董事前继续履行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职责。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公司主要股东推荐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李明东先生、刘锋先生、蔡维锋先生(简历见附件)为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薪酬标准依据公司《2020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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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明东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清华大学MBA工商管理硕
士,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北
京建龙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船舶
行业协会副会长。现任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副总裁。先后荣获中国杰出管理人才、
河北省优秀企业管理者、河北省企业改革模范、河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河北省
“五四”青年奖章等荣誉称号。李明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刘锋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青
岛第十一织布厂职员,胶州锋华加油站经理,胶州路通工程公司经理,青岛汇金
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名誉董事长、战略顾问。刘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3,763,037股,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蔡维锋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轧钢厂员工、H型钢设备科科长、机动部部长助
理,东方绿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蔡维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
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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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刘杰先生、张明扬先生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其将在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前继续履行职责。

    经公司主要股东推荐,公司监事会提名刘雪香女士、何树勇先生为公司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
监事会届满之日止。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刘雪香女士、何树勇先生以其在公司
任职的实际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薪酬。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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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雪香女士,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主任、市场服务部主任。现任青岛汇金
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部顾问,青岛强固标准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
表人,烟台金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铺集分公司负责人。刘雪香女士持有公司股票837,240股,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何树勇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室监察员、主任助理、副主任,河北津西钢
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处副处长。何树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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