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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口子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00104 号

致: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口子

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张亘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5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308,391,517 股,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

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关部门的防疫要求,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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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

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8,310,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8,310,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决算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8,310,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



                                     2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4,551,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47 % ;反 对 3,781,47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 会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1.2262%;弃权 5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308,366,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8,314,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9%;反对 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766,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9%;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弃权 5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1%。

    关联股东徐进、刘安省、范博、张国强、徐钦祥、朱成寅、黄绍刚、周图亮、聂

基辉、徐君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8,11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弃权 244,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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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8,369,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2,0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2 % ;反 对 6,330,717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 会有 效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2.052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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