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信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10月15
日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安排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30日公
告发出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15日14:00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
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205,8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除前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
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