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北
仑区江南东路 96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
投票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6,686,39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7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5,661,7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7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4,67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0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28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08%。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建设“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电缆系统项目”并签订
对外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6,661,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24,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6,661,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24,500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拟终止浙江定海工业园区“高等级海洋装备电缆及海洋
特种电缆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6,686,3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飞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许洲波
年 月 日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