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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年6月23日)2021-06-18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21 年 6 月 23 日
                                             目            录
一、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

二、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三、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4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0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2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4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17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年6月23日14:00

会议地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崇耀先生



—签到、宣布会议开始—

1、 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递交身份证明材料(授

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2、 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3、 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4、 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会议议案—

5、宣读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宣读议案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宣读议案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宣读议案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宣读议案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
—审议、表决—

10、对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11、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12、计票、监票工作


—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13、董事长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14、董事长宣布现场会议休会


15、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16、董事长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17、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8、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19、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订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予以遵守:

    一、请参加会议的股东按规定出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

授权委托书等证明,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正式开始后,

迟到股东人数、股权不计入表决数。特殊情况,请听从见证律师意见。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大会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如需发言,请向会议工作人员备案,公司将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会议期间请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请勿录音录像。

    五、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现场股

东以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

在投票表决时,请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 、“弃权”三项中任

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六、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五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3
议案一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 乐君杰先生)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

具体详见修订对比表,修订后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除修订对比表中条款修订外,《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
容不变。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登
记手续。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审议。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3 日




                                   4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
                                      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围: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
内经营)。海底光缆、海底电缆、海 经营)。海底光缆、海底电缆、海底光
底光电复合缆、海洋脐带缆(含飞线)、 电复合缆、海洋脐带缆(含飞线)、海
海洋软管及其附件的研发、生产、销 洋软管及其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售、设计、安装及技术服务;海洋工 设计、安装及技术服务;海洋工程设计,
程设计,电力通信工程设计、技术开 电力通信工程设计、技术开发及咨询服
发及咨询服务;铜铝线拉制与绞制; 务;铜铝线拉制与绞制;光纤、光缆、
光纤、光缆、智能电缆、电线、导线、 智能电缆、电线、导线、通信电缆、控
通信电缆、控制电缆、特种电缆、架 制电缆、特种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高
空绝缘电缆、高中低压电缆、高低压 中低压电缆、高低压成套开关电器设备
成套开关电器设备制造及加工;电缆 制造及加工;电缆附件、塑料制品;包
附件、塑料制品;包装容器、文具、 装容器、文具、办公用机械、通用设备
办公用机械、通用设备的制造、加工; 的制造、加工;仓储服务;海洋工程、
仓储服务;海洋工程、输变电配电工 输变电配电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及技
程、通信工程的施工及技术服务;实 术服务;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融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
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 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分支机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分支 构经营场所设在北仑区小港江南东路
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北仑区小港江南东 967 号 1 幢、2 幢;北仑区戚家山江滨


                                  5
路 967 号 1 幢、2 幢;北仑区戚家山 路 278 号;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白洋
江滨路 278 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线中段 168 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6 个月时间限制。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6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权。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
或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7
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完
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缺。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 内完成补选。
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任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
理人员。                             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8
                                       关于监事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适用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
(二)检查公司财务;                   时,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二)检查公司财务;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讼;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
议案二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 乐君杰先生)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新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

为了协调统一公司内部制度,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详见

修订对比表,修订后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审议。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3 日




                                   1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股东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11
议案三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报告人:监事会主席 孙平飞女士)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新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

为了协调统一公司内部制度,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详见修

订对比表,修订后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审议。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3 日




                                   12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
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 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监事应当签
(二)检查公司财务;                        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予以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予以纠正;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由公司承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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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 乐君杰先生)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应重新修订了本管理制度。具体

详见修订对比表,修订后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审议。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3 日




                                   1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
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
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
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承担必 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
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
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 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
施。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 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
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 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
额情况;                               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


                                  15
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
况和效果(如适用);                    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
用);                                  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
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16
议案五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报告人:董事会秘书 乐君杰先生)




    根据新的《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进行修改,具体详见修订对比表,修订后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审议。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3 日




                                  17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三)提供财务资助;
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受托经营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
                                 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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