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 南东路 96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320,123,50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4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7,473,5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0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49,99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39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6,947,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2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11,568,27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75%;反对:8,555,2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2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6、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0,116,1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7,3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0,055,9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67,542 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0,122,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1,14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许洲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