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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华激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2019-04-2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或“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27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04 元,募集资金总额 36,539.12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33,152.33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京华激光进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浙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期回访,并于 2018 年 11 月 20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2019 年 1 月 10 日、2019
                                                     年 2 月 13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1/5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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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相关情形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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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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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度、规则、行为规范
     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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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度、规则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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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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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5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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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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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事实不符的情况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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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17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3/5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京华激光 2018 年持续督导
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金管理等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京华激光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
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4/5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项   骏                 孙小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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