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激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2019-04-2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或“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27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04 元,募集资金总额 36,539.12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33,152.33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京华激光进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浙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期回访,并于 2018 年 11 月 20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2019 年 1 月 10 日、2019
年 2 月 13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1/5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5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相关情形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度、规则、行为规范
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8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度、规则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10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11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5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1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事实不符的情况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17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3/5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京华激光 2018 年持续督导
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金管理等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京华激光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
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4/5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项 骏 孙小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