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激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19-022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部分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该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通知的有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
修订要求,公司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
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
金融工具准则”),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
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
具体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
(1)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2)“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
目;(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4)“工程物资”项
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5)“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
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6)“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合并
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利润表项目: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利润表中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
费用单独在该新增的项目中列示;(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
和“利息收入”的明细项目。本次公司变更部分会计政策,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的
列报方式进行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2、本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主
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 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
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即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
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
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
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和原准则的差异、
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末可比数,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发布
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