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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丰股份:禾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8-31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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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该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需要依法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
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
披露;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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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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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
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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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5 / 11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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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推进计划,明确各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
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
资料,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证券部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
议稿;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证券部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
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收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披露;
若对是否需要披露难以判断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二)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编制,并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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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
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
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项,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
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或进行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
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者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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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制
度存在缺陷或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
议;
    (三)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积极配合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制度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三)各职能部门应有效收集、管理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并在第
一时间告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
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
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

                                      9 / 11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业务范围内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
行处分的,并不免除公司对其进行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0 / 11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以上,在本制度中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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