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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茶花股份: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03-02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强化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
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
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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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
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
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
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
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
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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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
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
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未来三年,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7、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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