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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茶花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2020-04-0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茶花现代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花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茶花股份进行持续导,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2月13
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就持续督导期内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3                                                   回访,每个年度对公司进行现场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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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做出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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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度、规则、行为规范并有效执行。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度、规则。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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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度。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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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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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相关承诺。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未发现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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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实不符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15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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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17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
                                                     使用。


二、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


三、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自持续督导工作开展以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态度勤勉尽责,沟通及时,相关信息均按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持续督导工作的进行,持续督导效果良好。


四、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茶花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相关事宜,仅存在上市公司的年度审
计事项。茶花股份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能够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茶花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茶花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公司信息
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茶花股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