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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韩建河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2-029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保证在章程结构、章节顺序、
条款、表述与新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及备案的相关事宜。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
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         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册号为 91110000765035854K 。             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110000765035854K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行人民币普通股 36,680,000 股,于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6,680,000 股,于 2015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预
制造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压力钢岔 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压力钢岔管、压力
管、压力钢管、钢结构产品;生产排 钢管、钢结构产品;生产排水管、商品
水管、商品混凝土;普通货物运输; 混凝土;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
专用货物运输(罐式);技术咨询(中 (罐式);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防腐
介除外);防腐技术服务;专业承包; 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劳务派遣;施
口;劳务派遣;施工总承包;工程勘 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
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 理;工程项目咨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技术开发、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范围为准。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范
                                   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下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的股份:
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权激励;
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东权益所必需。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条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会议决议。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50%。
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限制。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担连带责任。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责任。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以下交易;和关联交易      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以下交易(除提供担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提供财务资助外):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额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额超过 500 万元;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十七)审议以下和关联交易事项(公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对值计算。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豁免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及其他相关情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的相关规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定的其他事项。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豁免及
                                   其他相关情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十八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十六)项、第(十七)项指标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十六)项、第(十七)项中关
                                   于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豁免
                                   及其他相关情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金额连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为持股比例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参照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执行,   (六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方提供的担保;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任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何担保(为持股比例 5%以下的股东提供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执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第五十三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登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数。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东大会提供便利。                     关联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     议,可以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
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实行   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
累积投票制。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的,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
                                     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
                                      累积计算得票数。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利害关系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票、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密义务。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年;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执行。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对外捐赠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检查总裁的工作;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及     (十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必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
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对
外,对其它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包     其它其他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1、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重大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大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不超过 30%    计总资产 10%以上但不超过 30%的事项。
的事项。                                2、审议以下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2、审议以下交易事项(不包括提供     提供财务资助外)(不包括提供担保、公
担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上但不超过 50%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     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0 万元;或比例已超过 50%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万元;                                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比例已超过 50%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4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
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或比例已超过 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5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上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3、审议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1)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     万元;或比例已超过 50%但绝对金额未超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 3000    过 5000 万元;
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且占公司最近一        (6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但不超过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5%的关联交易;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     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        或比例已超过 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3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关联交易。       万元。
  4、《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   3、审议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
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保除外):
项。                                  (1)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超出上述交易和关联交易限额的事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用)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事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但不
上述行为,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应   超过 5%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经审计净资产已超过 5%但金额未达到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人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求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   资产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已超过 5%但金额未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及其他   达到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豁免情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4、《公司章程》第四十二一条规定须经
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上述交易和关联交易限额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上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述行为,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报公
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司股东大会批准。
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召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
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及其他豁
                                   免情形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
                                   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另行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程议事,规
                                   范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事会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零
七条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七条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规章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章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对其它交易     批准的交易事项外,对其它其他交易事
事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项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内容:                               1、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
1、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事项;
产 10%的事项;                       2、审议以下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
2、审议以下交易事项(不包括提供担    供财务资助外)(不包括提供担保、公司
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的 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    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4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
3、审议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1)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不超过 300 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    3、审议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0.5%的关联交    (1)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易;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    用)不超过 300 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
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0.5%的关联交
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范围以上海     易;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 30 万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元的关联交易。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范围以上海证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四)-(六)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责,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投资方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人员;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列内容:                           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序和参加的人员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的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负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上半年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会计报告。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上述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法》规定的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五十三、五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五十五三、五十
十四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六四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八条列
列明的方式进行。                            明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十九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2/3 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七十九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
本数。                                      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编号在上述修订的基
础上顺次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
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