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2019-06-1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作为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君禾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君禾股份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8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93 元,募集资金总额 223,250,000.00
元 , 扣 除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费 用 32,348,113.22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90,901,886.78 元。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F10654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下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年产 125 万台水泵项目 17,016.00 16,526.00
2 水泵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2,576.00 2,564.19
合计 19,592.00 19,090.19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 已使用募集资
1
资金金额 金金额
1 年产 125 万台水泵项目 17,016.00 16,526.00 7,425.39
2 水泵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2,576.00 2,564.19 7.10
合计 19,592.00 19,090.19 7,432.49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本次增加宁波君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智能”)作为“水泵技术研
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该项目后续由公司和君禾智能共同实施。君禾智能是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君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君波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8年1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3MA2AH1J49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智能控制设备及水泵、供水设备、净水设备、排污设备、园林工具、液动
工具、气动工具的研发、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100%持股
因原计划建设场地受宁波市城市规划调整影响,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
案》,将“水泵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由原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变更
至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
除上述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外,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募
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2
(一)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资金用途、投资金额,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
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提高募集资金
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规模优势和全产业链整合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需求。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安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
华安证券同意君禾股份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林斗志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