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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2021-06-23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

                 露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
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19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根据监管函的要
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对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题:前期公告显示,2019 年 12 月,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加资金流动
性,公司先后向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K/S Obton Solenergi Turner 转让
包括南安市新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 5 家全资子公司 80%股权、以及德国甘孜
林光伏电站项目。其中,5 家全资子公司 80%股权交易作价为 9138.44 万元,按
照收益法评估增值率为 11.05%;德国甘孜林光伏电站项目交易作价 346.06 万欧
元,按照收益法评估增值率为-0.84%。上述股权及资产转让后,公司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当期减少 5.17 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电站的建设、转固及
并网等基本情况以及交易相关资产评估的具体过程,包括评估假设、重要参数
的选取、盈利预测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2)结合电站
建设成本、并网后盈利能力及运营成本等,量化分析公司出售上述电站的主要
考虑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评估师及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电站转让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及经营发展需要,最终的转让价
格是以专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且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宗柳、郭东、贾春浩
2021 年 6 年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