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3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 2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 ............................. 3
第四章 附 则 ..................................................... 4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清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
和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
度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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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出现重大差错事件发生时,证券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审
计、内控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事件责任认定相关的资料,形
成调查报告后报董事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
布的披露监管规定,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
给予处罚的;
(七) 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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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
第十条 证券办及审计、内控机构负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视造成后果的
轻重,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分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
请董事会同意后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根据情节由董事会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并通报相关股东。对需要
及时披露与澄清的,本公司将按相关监管要求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
规定和要求,若违反该等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声誉或
经济损失),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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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
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决定并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重大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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