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3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 2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 ............................. 3
第四章   附   则 ..................................................... 4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清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
         和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
         度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
第五条   出现重大差错事件发生时,证券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审
         计、内控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事件责任认定相关的资料,形
         成调查报告后报董事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
                  布的披露监管规定,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
                  给予处罚的;
         (七)     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2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


第十条     证券办及审计、内控机构负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视造成后果的
           轻重,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分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
           请董事会同意后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根据情节由董事会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并通报相关股东。对需要
           及时披露与澄清的,本公司将按相关监管要求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
           规定和要求,若违反该等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声誉或
           经济损失),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处理。



                                 3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
           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决定并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重大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4